印度尼西亚反倾销税与反贴补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第十八条下列进口货物应当征收反倾销税: (1)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的;并且 (2)该进口货物: ①给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②对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构成威胁的;或者 ③能阻碍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建立的。 第十九条1.对第十八条所述货物,应当征收不超过该货物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差额的反倾销税。 2.第l款所述反倾销税应当在根据第十二条第l款征收的进口关税以外另行征收。 第二十条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由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遇有下列情事,应当对进口货物征收反补贴税: (1)经证实,该货物在出口国的生产过程中接收了补贴; (2)该进口货物: ①给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②对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构成威胁的;或者 ③可能阻碍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建立的。 第二十二条1.对第二十一条所述货物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应当超过该货物接受的补贴与下列支出的差额: (1)申请费和其他为获得该补贴而支出的费用,和/或; (2)对出口货物征收的抵消补贴的费用。 2.第l款所述反补贴税应当在根据第十二条第1款征收的进口关税以外另行征收。 第二十三条有关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由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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