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研究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0期作者:肖朝胜 魏凌艳日期:2008-08-01字号[ 大 中 小 ]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有关规定  1.《固定资产准则》对减值准备形成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发现固定资产存在减值的迹象,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即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中形成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以确定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表明固定资产发生了减损,应按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30条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此规定,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超过原提取数)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形成有关规定的理解  《解答四》进一步规定:“企业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1.物价调整法。价调整法是根据物价变动状况追溯调整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用实际价值扣除已计提的折旧计算出该资产目前的销售净价作为可收回金额,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进行比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一种方法。它适用于物价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  2.现时市价法。现时市价法是把固定资产的重置净值作为可收回金额,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进行比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一种方法。重置净值等于该资产的账面原值减去按照重置成本计提折旧的金额。按照现时市价法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过程如下:*9步,按照重置成本计算重置累计折旧;第二步,计算固定资产的重置净值;第三步,计算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3.可变现净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同账面净值比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一种方法。  四、完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和对策  1.健全信息、价格市场机制,完善企业绩效考评  目前我国虚假会计信息充斥市场,应用固定资产减值会计是否能达到制度设定的目标,就特别需要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胜任工作,更重要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2.提高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式的操作性  会计人员对固定资产减值合理的判断,除却本人所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价值取向。会计人员只是执行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直接影响着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加限制地允许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很可能管理层就将其演变成“合理合法”操纵利润或计提秘密准备的工具,从而导致会计信息丧失真实性与可靠性,并最终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  3.提高从业会计的职业判断能力  目前一些企业利用会计手段调节会计数据的行为,不仅丧失了企业的诚信,而且也使的会计的信誉备受挑战。由于当前会计制度还有不尽完善之处致使这种行为也只是“合法不合理”。再有,法律规章制度的另一意义是它的威慑作用。对于参加会计资料造假的相关违法主体,不仅要明确其法律责任,还要提高法律责任的威慑程度。我国目前企业会计数据失真问题的日益严重与其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才能真正规范企业会计的行为,打击利用会计手段造假的行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维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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