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调账与建账浅谈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11期作者:沈雅林日期:2008-06-13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上海市政府令53号《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被征地单位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者征地后剩余的实际耕地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计算不足人均2分的,可以撤销被征地单位建制”和《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中“撤制村的集体资产,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基金后,应当主要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撤制队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继续组织生产的,其集体资产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基金后,应当主要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到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有关规定,为稳定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来源,经地方政府引导,上海市闵行区已撤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采取了“撤制村的集体资产经评估、确认,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基金后,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提取量化资产,也可以以现金追加投资,组成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的办法。在撤村、量化资产、投资入股、组成企业过程中产生了资产评估后调账与建新账的会计处理问题。选择易于村民理解、便于村务公开又不违背一般会计原理的处理方法尤为重要,是城市化地区农村会计人员在新时期面临的新课题。 首先,确定建账基准日。建账基准日应以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由于会计核算以年度、月度进行分期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撤村完成年度还要进行最后一次年终收益分配,实际工作中,一般以企业成立当年末作为建账基准日。股份合作制企业建账基准日即村集体经济组织销账日。 其次,确立建账依据。企业应以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企业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会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 再次,做好评估调整。*9,存货项目的评估调整。对周转速度快的存货,可认为其从企业建账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期间已进行过一次流转,对存货评估增减值可不进行调整;对建账基准日仍然存在、流转速度慢、评估时出现增减值的存货,则需要进行调整。第二,固定资产项目的评估调整。固定资产因周转速度慢而成为评估调整的主要内容。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占重要地位的固定资产价值调账,按评估确认价值入账具有现实意义,即以评估原值、累计折旧入账。实务中,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评估增值或减值记入账簿,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固定资产报废或数量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值或减值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未能全部征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由于该部分剩余土地仍归村民集体所有,由其长期使用,撤村是对村集体资产的最后一次分配,一般也列入评估范围,调账时一并按评估价值作固定资产入账。第三,其他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的评估调整。对其他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评估结果的调整入账方法比较简单: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资产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值或减值不予调整;若在建账基准日依然存在,则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评估增值或减值记入账簿。第四,负债类科目的评估调整。对负债类科目评估结果调整,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间评估负债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减值不予调整;若在建账基准日依然存在,则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评估增减值记入账簿。 第四,进行会计调整。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再此期间内组织的继续经营活动会产生收益或亏损。会计调整是对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问的继续经营活动产生的会计账项进行调整。在建账基准日村集体经济组织评估调账后,建账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类科目余额应等于评估调账前资产负债类科目余额与评估调整值之和,此期间资产负债类科目因继续经营活动产生的变动最终应反映在“未分配收益”中。 第五,结束旧账建立新账。撤村改制使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股份合作制式的企业法人,前者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后者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因此必须结束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薄,建立新的企业法入账薄。在企业建账基准日,新企业应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评估调整、会计调整和现金退股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及新企业验资报告为依据建立新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旧账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新账下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增资扩股方案建立新的资本金制度。实践证明,由于新企业的资产来自原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评估已大幅增值,这给新企业的盈利带来了极大压力,为了让失地的股东每年有所回报,在资本金制度的设计上应结合实际需要,适当降低注册资本额,将所有者权益中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这在现阶段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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