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相关问题探析来源:《财会通讯》 2008年第2期作者:淡志强日期:2008-05-16字号[ 大 中 小 ] 一、初始计量中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在非企业合并情况下,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而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准则》并未说明。这一业务的实质可以看作是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然后用筹集的资金投资其他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只是从形式上省略了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然后用现金作长期股权投资这一过渡性程序。笔者认为,这一业务可比照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即以权益性证券公允价值与面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1]A公司看好非关联B公司经营效益,决定增发普通股股票1000万股投资B公司,股票面值每股1元,市价每股2.5元。A公司取得B公司股份的10%,对B公司无重大影响。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25000000 贷:股本 10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000000 [例2]假设例1中A公司股票售价为每股0.8元,其他资料同上。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8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0000 贷:股本 10000000 假如A公司资本公积只有15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8000000 资本公积 1500000 盈余公积 500000 贷:股本 10000000 二、投资者投入长期股权投资约定价值不公允的会计处理 《准则》第4条(三)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如何处理,在2006年8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解释》)中提出:“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一定的估价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但在2006年10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简称《指南》)中则删除了此内容。 对此种情况,如果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即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合同约定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如果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按照一定的合理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按公允价值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例3]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普通股股票50万股投资c公司,占B公司股份的5%,对B公司无重大影响。投资时B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为每股3元,A公司与c公司的投资合同按每股2元计价,发生的手续费5000元由c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c公司与B公司无关联。则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B公司(成本) 505000 贷:股本 1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000 银行存款 5000 [例4]假如上例中B公司股票未上市,仅有成立时的几个发起人持有,不能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公允价值。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认定每股价值3元。则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505000 贷:股本 1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000 银行存款 5000 三、成本法下投资成本收回的会计处理 《准则》第7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解释》中作了如下解释性规定:“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在2006年10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草案)》中则删去了这部分内容。对于《准则》和《解释》的规定,笔者有如下看法: *9,投资成本收回的规定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成本法核算的本意就是将非重大影响事项采用简化处理,初始成本入账后一般保持不变。而目前规定与旧投资准则相同,虽符合国际惯例,实现了会计国际趋同,但明显与成本法的初衷相违背,过分考虑了清算性股利,且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增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也不符合重要性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股利分配具有滞后性,此规定并不能给报表使用者及时提供重要信息。因此建议按税法的原则进行修订,即只要是被投资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分配额均作为投资收益;当累计分配额超过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超出部分冲减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不足冲减的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计人营业外收入。 [例5]甲公司2002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10%,甲公司对乙公司无控制和重大影响。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累计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45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2002年度现金股利30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1)2002年1月1日取得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 假如2002年12月31日支付2002年度现金股利50万元,则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5000 投资收益 45000 假如2002年12月31日乙公司支付现金股利550万元,则 借:银行存款 5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500000 营业外收入 5000 投资收益 45000 第二,即使对成本法不作修订,《解释》中“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的说法也值得研究。虽然上述作法是国际惯例,但按照《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应分得的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需要注意的是,“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与“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在概念上不一致,在价值上不相等。一般情况下,实现的净利润要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之后才能进行分配,显然前者要比后者小。按前者核算的结果是冲减的投资成本较高,确认的投资收益较低,更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因此建议将“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修订为“累计可供分配的净利润”,这样更符合《准则》原意。现举例对两种方法作一比较: [例6]2003年6月30日,甲企业购入乙企业普通股股票5万股准备长期持有,每股价格20元,占乙企业总股份的10%,对乙企业无控制和重大影响。乙企业每年均按10%的比例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目前没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乙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2003年全年实现净利润80万元;2004年3月2日宣告分配2003年现金股利50万元,4月5日支付;2004年实现净利润80万元;2005年3月4日宣告分配2004年现金股利60万元,4月10日支付;2005年亏损20万元。 分别依据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计算后可知:2004年3月2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甲公司按现行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万元,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万元;而按修改后的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2万元,冲减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8万元。2005年3月4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甲公司按现行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8万元,转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2万元;而按修改后的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4万元,转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0.4万元。两年累计计算,甲公司按两种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12万元和9.6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1万元和98.6万元。因此,按现行方法会虚增甲企业的资产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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