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确定方法的探讨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陈裕王静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是由销货方销售应税车辆向购买者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的,当纳税人购车发票的价格未扣除增值税税款而发生价款与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其换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 日常征管中发现,中、小城市及农村的车辆销售商有很大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是按4%征收率计算征收的。因此,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车辆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4%〕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为发票价格扣除百分之四增值税之后的价格。而我们现在的征收过程中,所有含增值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都为发票价格扣除百分之十七增值税之后的价格,这样,就降低了由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车辆的车购税征收标准11.1%,减少了应纳车购税额,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以瓦房店市摩托车为例,73家摩托车销售单位中,仅有5家是一般纳税人,其他68家小规模纳税人在2004年共销售摩托车5402台,销售额21608600.00元,少缴车购税230861.00元;2005年1月至9月共销售摩托车3543台,销售额14172000.00元,少缴车购税151410.00元。 不仅摩托车存在这种情况,其他车辆也存在这种情况,而瓦房店只是一个县级市,可想而知,全国一年的税收会损失多少,所以,我建议应尽快将车辆购置税征收软件中的计税价格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和调整,同时在购车发票和有关的主要环节上加强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严格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的车辆,防止税收流失、保证公平税负,使车辆销售市场始终处于公平的竞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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