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来源:首席财务官作者:童昱李姚矿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国际投资决策的纳税筹划已经成为跨国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很有必要在及时关注东道国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研究跨国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如何最有效的纳税筹划。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企业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核心组织者,其国际化经营带来了纳税筹划的国际化。跨国企业的投资活动日益扩大,据有关资料统计,20世纪80年代初,全球国际直接投资(FDI)流量已达500亿美元~600亿美元/年,至2000年增至13930亿美元,这使得跨国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纳税筹划的问题。 然而跨国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既要受到国内税法的约束与监督,又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与监督,其纳税筹划较国内企业投资活动的纳税筹划更加复杂,国际投资决策的纳税筹划已经成为跨国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很有必要在及时关注东道国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研究跨国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如何最有效的纳税筹划。 一、跨国投资中的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起源于西方,其发展经历了早期传统纳税筹划理论和动态纳税筹划理论两个阶段。前者的纳税筹划理论被界定为:纳税人通过安排经营活动使纳税最小化,没有考虑纳税筹划的成本问题,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而后者则是一种研究在现有各种约束条件下制定对纳税人最为有利的纳税优化方案的理论。 纳税筹划的定义很多,就其本质来说,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合法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筹资等理财活动进行合理合法的安排,达到纳税*3化的目标。这里的纳税*3化是指相对于纳税成本来说纳税收益*5,而不是指税负最小。 跨国企业纳税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采取人或物跨越税境的流动或非流动,以及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方法,来谋求*5限度的规避、减少或消除纳税义务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跨国企业的投资活动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其成本、效益及风险进行权衡分析,不仅仅单纯的减少全球税负,还要更好地推行投资活动,最终选出*3的纳税筹划方案。 本文中研究的纳税筹划是贯穿于投资决策的始末,为跨国企业投资目的而服务的,从跨国企业纳税义务人的角度来分析跨国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纳税*3的对策。 二、跨国企业投资活动中纳税筹划的原因 跨国企业投资中的纳税筹划的原因有很多,除了为自身追求利润*5化而进行纳税筹划外,还有一些与跨国企业自身无关的外在的客观原因。 跨国企业能够进行纳税筹划,其本质原因就是国家之间税制的差别,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制定的税收制度就不同。如各国对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按属地主义原则,有的按属人主义原则;各国的税种、税率、税基各不相同;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这都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另外,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在方法上也有差别,使用的方法不同就可能会给跨国企业产生纳税筹划的机会;各国使用的反避税方法上的差别,税法有效实施上的差别,以及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都会给纳税人进行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一定的可能;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拓宽,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目前已与63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除此之外,经济全球化带动了贸易自由化、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及金融市场的自由化,这为跨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还有各国的税法健全程度和管理人员的执行效率程度,本国与东道国的税法、法律精神等也为跨国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三、跨国企业投资活动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1.投资地点的纳税筹划在跨国公司投资地点的选择上,投资者应该考虑到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及税收风险等基本因素,更重要的需要首先考虑投资国的税制,着重分析目标国的税种、税率和税基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还可以选择适当的数学方法来选择跨国企业国外投资地点,如依据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经营地点方案的相对重要性权重,从而决策出有利的投资地点。 2.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既涉及到各种流转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又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而间接投资的交易主要涉及到征收企业所得税。跨国企业应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进行权衡。 3.投资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跨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有两个问题需要确定:一是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二是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 跨国投资者可以在低税国设立子公司用来转移高税国相关公司的利润,达到国际避税效果,也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的组织形式,从而*5限度地降低税负,都要视情况而定。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投资国的税收规定的很多优惠政策,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一般来说,当投资目标国的经营活动处于初始阶段时,母公司一般在目标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即分公司,使分公司的开业亏损额能在汇总纳税时减少母公司应纳的税额;但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则可转设为子公司,这样就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 然后是股份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它的营业利润不仅要课征公司税,投资者还要在税后利润分配后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征公司税,只课征个人所得税。 4.投资期限的纳税筹划在投资期限的选择上,考虑到分期投资可将延长投资期限的借款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节省所得税支出,投资者可以选择分期投资,以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5.投资时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有购买和租赁。采用购买投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少纳所得税,但是缺点是首先要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是一次计入固定资产原值。采用租赁投资的优点是租金可计入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而被淘汰的风险;不足之处在于租赁设备不能集体折旧,不能抵减利润。它们各有优劣势,跨国投资者应当权衡两方面的因素,选择出*5限度降低税负的方案。 还有跨国企业应尽量避免选择货币资金的出资方式,而应选择以设备和无形资产的出资方式,这样设备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都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 四、案例分析 [案例]:我国一家跨国公司C欲在A国投资兴建一家花草种植加工企业,C公司于2004年底派遣一名顾问去A国进行投资情况考察,该顾问在选择中外合作还是中外合资形式投资时,专门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资与涉外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根据预测分析,该跨国公司的总公司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美元,按我国公司所得税的规定应缴纳33%的公司所得税;2005年在A国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额300万美元;C公司在B国有一家子公司,2005年该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美元,B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 [纳税筹划分析]:从投资活动和纳税筹划角度分析,对于C公司在A国投资所设立的从属机构,其设立的形式不同,投资对象不同,税负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1:由C或B公司投资并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此时都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亏损是在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弥补。两公司纳税总额为:5000×33%+1000×40%=2050(万美元) 方案2:由C公司投资并设立中外合作企业。这时候在C国和A国则被视为合伙企业,其亏损可以在C公司内弥补。两公司纳税总额为:(5000-300)×33%+1000×40%=1951(万美元) 方案3:由B公司投资并设立中外合作企业。此时在C国和A国都被视为合伙企业,其亏损可以在B公司内弥补。两公司纳税总额为:5000×33%+(1000-300)×40%=1930(万美元) 综上所述,方案三的应纳税额最低,故优于其他方案。由此可以看出,当跨国企业在投资时,在选择投资组织形式上需要经过反复权衡利弊,然后再做出*3决策。 跨国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是一种国际经济筹划,它是为了投资目的而服务的。同时,还要考虑纳税筹划的成本与效益及如何规避控制纳税风险,一定要在权衡收益与成本的基础上,使得成本最小化,收益*5化。 本文转载自《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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