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税负分析误区及存在的的问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靖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近年来,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对税收分析的方法、广度和深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数理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在税收分析中的逐步引入,基于经济与税收数据“依数成理,依理成论”的分析方法已逐渐形成。但是,近年来在税收分析实践中显现出部分税收分析人员在对经济税收数据的认识、税收分析的方法等方面存在偏颇之处,有一定的误区,现列举如下,相信我们通过对澄清分析思路的探讨达到提高税收分析水平的目的。 一、存在的误区 (一)从经经济学、税收学理论来看,分析存在以下误区:1、将入库税收等同于税源。这种状况多出现于分析经济与税收的关系时,忽略了不同税收数据的性质,导致经济与税收的分析缺乏一致性。经济决定税收,在既定的税制下,一定经济总量和结构决定一定量的税基,这就是税源的概念,税源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入库税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将税源转化为缴入国库的税收。只有完全意义上的应收尽收,才可能使二者达到一致。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税源与入库税收在数量上是有较大差异的。因此,在分析经济与税收的关系时,如果简单地将入库税收等同于税源,将会误导经济与税收关系相关分析的结论。 2、将可比价等同于当年现价。这种状况多出现于对税收与宏、微观经济指标的相关分析中,这类分析往往忽略了变量经济涵义的一致性。如不考虑价格因素,不加区分地以现价或可比价与同期税收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得出的结论将缺乏可信度。一般地,在作经济税收相关分析时,由现价转变为可比价通常是以某一年为基价,把其它年份的现价转换为这一年的可比价。以GDBR指标为例,通过“可比价=现价/价格指数平减指数”的公式计算,我们可以得到可比价GDBR和GDBR的价格指数。只有在考虑价格指数平减指数的前提下,经济与税收的相关分析才是有说服力的。 3、将结构系数等同于贡献分析。这种状况多出现于分析分量的变动对总量变动的影响程度时,忽略了结构的性质。将经济总量分解为多个变量,有利于对总量的变动进行因素分析,但这种结构因素不可以按总量结构简单平均,其影响结果也不能进行简单数学叠加。一般地,结构系数是分量与总量的静态分布的表现形式,而贡献率、度是分量与总量的动态分布的表现形式。一些分析人员将结构系数与贡献率和贡献度分析等同的作法显然是不准确的。分析分量与总量的结构系数,则分量的结构系数=分量/总量*100%;分析分量变动对总量增长的贡献,则分量增长对总量增长的贡献率=分量增量/总量增量*100%,分量增长对总量增长的贡献度=分量增长对总量增长的贡献率×经济增长比例。只有明确区分结构的性质,才能在分析税收静态与动态结构时做出准确的判断。 4、将理论税负等同于实际税负。这一状况主要出现于对微观税负的效应分析时,直接将企业税收负担作为税收效应分析的直接依据,忽略了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对价格、对税收的弹性差异,而据此产生的分析结论显然是不准确的。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面对来自政府的税收激励机制,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生产者都会作出相应的反应,市场机制会使企业更多地衡量“谁承担税负”,而并不过多地考虑“纳多少税”,这也就使纳税与负税的关系成为税负研究的重要问题。税负的转嫁和负担水平是由需求和供求弹性决定的,如对生活必需品这类需求弹性极小的商品征税,企业实际税负显然相对较轻,因为税负已转嫁给消费者了,而对奢侈品等需求弹性较小或房屋等供给弹性较大的物品征税,企业实际税负则相对较重。因此,分析供给和需求对税负的影响,必须结合供求弹性,否则对企业税负或行业税负的研究结论都将产生偏差。思路决定取向,方法影响结果。规范方法,分析才能客观,从这层意义上讲,分析方法的辨析甚至要优先于分析对象的选择。 (二)从当前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则存在以下误区:1、重工作开展,轻操作培训。宏、微观税负分析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仅总局规定的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就有二十几项,要全面掌握并灵活地有针对性地运用这些分析指标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然而当前在税负分析工作开展前相应的培训工作做得较少或根本没有做,造成工作成效大打折扣,约谈后往往简单地写个核查分析报告,核查分析报告看完后也弄不明白税负低的原因。 2、重日常检查,轻案头分析。一些地方开展分析时,只注重到企业进行检查,在下企业前根本未进行案头分析,直接就到企业进行核查,约谈地点也直接放到了企业。 3、重表面形式内容,轻工作效率和实质分析内容。当前的宏、微观税负分析工作中,片面强调在评估报告、约谈记录和核查报告等资料中分析二十几项通用指标,笔者认为这样做既影响工作效率,也难以完成,某些企业根本就没有相关数据来计算相应指标,核查或分析报告把主要原因分析清楚明白做到言简意赅就行,对其他无实际含义的通用和特定分析指标无需刻意逐一分析浪费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 4、重每户分析状况,轻行业分析状况。目前基层的宏、微观税负分析工作大多户是采取的还是责任到科室到组到人的就每一户进行微观税负分析的办法,对一个行业来系统比较分析较少,其实进行同行业的对比分析更有利发现问题,也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5、重工作督导督促,轻示范交流。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笔者认为,并非仅学懂各项指标就算掌握要领,领导的示范和各地的交流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的督导还局限于布置安排工作,汇报工作成果。而忽略了为取得这些成果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的交流,从而导致好的方法得不到更好地推广,工作欠缺的也找不到更好的解决方法,造成各地水平不一,效果不一。 6、重税收成效,轻其他实绩。宏、微观税负分析工作的最终目的自然还是堵塞税收漏洞,完善税收征管,通过宏、微观税负分析工作促使纳税人自查申报了税收或日常检查查出了税收或移交稽查查出了税收都是这项工作的成果。但仅以此作为考核宏、微观税负工作的成效,笔者以为稍欠妥当。一些区域可能本身征管基础较好、宏、微观税负就较高;一些企业税负较低的确有客原因,相关工作人员分析透彻,工作程序到位、评估分析资料完整,也算做好了该项工作。 7、重低税负企业,轻正常税负企业。分析评估和税收分析的重点是低税负企业,但并非正常税负企业就纳税一定没有问题,特别是其中的重点税源户亦不能疏漏。应有针对性对正常税负企业开展税收分析和分析评估,一个年度应对每一户全面进行一次分析评估。 8、重分析过程内容,轻分析结果处理。对企业低税负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约谈、核查的落脚点是要找出低税负的原因,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意识上逃避税收,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是重点监控、还是移送稽查、还是直接提请核定应纳税额应有相应的规范,在注重归过程分析的同时,还应注重对这些结果的处理。 (三)纳税户对该项工作的看法存在误区:1、认为开展宏、微观税负分析活动,对纳税人进行分析评估,要求自查补税,这是进行“税收大清大查”,活动一过,一如平常;2、认为开展宏、微观税负分析活动,对纳税人进行分析评估,就是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收入任务而进行的税负调整,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入;3、认为开展宏、微观税负分析活动,税务部门进行的分析评估,纳税户个个要过关,只要纳税人通情达理,在分析评估时自报自缴一点税款就可以顺利“过关”,而且既往不咎。 二、在目前微观税负分析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税负分析的法律地位以及准确运用上存在问题。 1、法律地位上,税负分析是一“后起之秀”,至今都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来支持它,因此导致税分析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不高,即不利于纳税人树立对税负分析的正确态度,也影响到分析评估人开展此项工作的信心。如现行《征管法》中赋予了稽查局的查账权,但由于征管法中未涉及税负分析范畴,税法对分析评估有无查账权无明确规定,分析评估是否有场地检查权也未明确,结果导致各地执行不一,很不规范。 2、准确运用法律条文的问题上,分析评估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姑且不论,但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存在一些盲点和滞后,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分析评估是在督促纳税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处理,只补税不处罚,所能依照的法律条文没有象稽查那样明确,这样实施操作中容易遇到障碍。 3、目前在微观税分析活动中的分析评估所运用的《分析评估认定结论》和《补缴税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所运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五花八门”,不尽合理,有的还存在一些“双方自愿、不上法院”的麻痹思想,认为只要纳税人愿意补税就行,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无所谓。因此,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问题。 (二)由于受现实条件的制约,分析评估形式主义现象比较严重。 1、在微观税负分析的分析评估工作中,由于针对以财务税收分析为基础所必须的庞大数据源的获得和其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导致评税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2、在微观税负分析的分析评估工作中,以软件为基础的评税,依托计算机分析只能解决一些共性问题,面对不同行业、不同工艺流程、不同营销模式,不同财务核算制度,不同企业规模、不同的附加值水平和不同的税收处理方式,软件设计往住无能为力;3、在微观税负分析的分析评估工作中,税务干部没有完备的企业财务知识、良好的财务分析技能、计算机应用水平以及熟悉的税收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4、在微观税负分析的分析评估工作中,分析评估的手段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因为明确规定分析评估工作过程中,不宜调帐,不宜实地核查。 5、在微观税负分析的分析评估工作中,由于有的分析评估人员片面地认为,分析评估只不过是向纳税人提供自查自纠,与目前税务稽查过程中提供纳税人自查自纠基本相同。因此,对评估的期望值不能过高,只要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中的自查自纠工作即可。主要表现为:税收征管工作墨守成规,满于现状,没有认识到分析评估的长处,往往是机构不完善,人员不到位,评估工作浮于表面或流于形式。由于以上五点客观原因的存在,再要求拿出质量高的税负分析评估,确实让人为难。因此,也避免不了形式主义。 (三)税负分析评估与管理、稽查的关系有待理顺。 自建立分析评估以来,评估与管理、稽查的关系如何处理、职能如何划分一直是各方关注的难点,笔者认为三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分析评估是管理和服务的延伸,也是稽查的前沿,但并不是稽查的前移。现在的情况是评估与管理的关系比较好处理,而难点主要集中在与稽查的关系上。许多地方把稽查的某些职能和手段前移到评估环节,或者说评估自觉或不自觉地扮演了稽查的某些角色。由于部分稽查手段或职能在评估环节已被使用,而当这些纳税人进入稽查后,相同的稽查手段、职能被运用于相同的纳税人,使纳税人产生重复劳动而增加负担之感,并导致纳税人对稽查的威信、严肃性产生不信任,使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了折扣。 (四)税负分析评估工作方式、方法以及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 因为税负分析中的分析评估要求“增值税分析评估工作过程中,不宜调账,不宜实地核查,也不得向纳税人发出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只能足不出户,以案头稽核为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稽核、比对、分析,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程度进行综合评估。这样的工作方式、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问题。同样,评估过程中采取手段单调,约谈举证不能深入,辅助手段缺乏,对审核分析发现疑点问题经约谈,评估对象又不愿自查自纠,又无其他手段进行确认。 (五)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单一。 目前我们用于税负分析评估的企业涉税信息主要来源于税务机关内部,是税收各工作岗位日常税收管理所形成的各类报表及数据。而其他与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的数据和指标基本没有,而纳税人提供的申报信息本身就可能失真。因此,单以这些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形同“纸上谈兵”,“走马看花”,不会有实质性的进展。资料与信息过于“单薄”,无法对企业的纳税申报形成正确、全面的分析评估。在实际工作中,要作出正确的分析评估,其案头的信息资料必须是准确的、全面的,并且还需要有外部信息资料的参考,尤其是有关工商、海关、财政、银行、计划、商贸等部门的信息资料。所以,目前的分析评估资料只能对零申报、不申报及负申报现象作出有效的监控,而对那些“两套账”、“虚假申报”、“账外销售”等无法做到如实分析评估。 (作者: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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