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税收流失的原因及治理对策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作者:汪星明韦艳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税收流失是指在既定的税收制度条件下,国家对所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应征收而未征收到的税款。理论上说,有税收就有税收流失,要对所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收百分之百地予以征收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而且从效率上也可能是不经济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税收流失就是合理的。税收流失作为对既定税收制度的一种背反,损害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因而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对税收流失的治理。 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我国税收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从1994年到2003年,相继跨越5000亿元、1万亿元和2万亿元大关。特别是从1997年起,税收增幅大幅度超过GDP增幅,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2002年为19.2%,2003年为18.2%,初步扭转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的情况。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几年通过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税收流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但据有的学者测算,我国税收流失情况仍然相当严重,自1995年至2000年,每个年度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000亿元左右,2001年,我国税收总体流失在3200亿元至4300亿元之间,约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1](P1)。前些年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大检查,每年检查上百万户企业,违纪面都超过了50%,违纪大户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查获的违纪金额也越来越大。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山西、山东、四川、河南4个省为重点地区,对白酒行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白酒生产企业287户,有问题企业达218户,超过总检查户数的70%[2].研究税收流失问题,找出治理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税收流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税收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是造成税收流失的直接原因。税收是政府筹措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主要手段,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的人治传统,公民的法制意识养成缺乏传统的积累,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民意识还未建立起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作为独立的市场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5化是其本性,而尽可能地不缴税或少缴税,以减轻税收负担正是这种本性的体现。只要偷逃税的利益大于偷逃税的成本, 就会有纳税人铤而走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税法宣传,这种情况已明显好转,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人们的纳税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二)现行税收制度不完善,客观上为税收流失提供了条件。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的,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税制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如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形成生产、经营各环节彼此衔接、相互制约的机制,但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由于执行难度大而被舍掉,使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中断,为纳税人偷、逃税开了方便之门;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对外资企业实行普遍的优惠,造成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差别很大,刺激了内资企业逃避税收;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结果造成对工薪阶层的税收约束比较硬(因为有工薪发放环节的代扣代缴制度),而富人能够通过将大量的个人高收入放到生产成本支出里面去做账,或分散收入进行逃税,使个人所得税成为当前流失率*6的税种。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地区间、不同经济形式间纳税人税负差异较大,也为纳税主体规避税收负担提供了条件。 (三)税收法制存在缺陷,不利于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我国目前的税收法规、制度尚不健全,使依法治税缺乏有力的根据。一是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税务部门执法独立性难以有效保证。如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而进行的各种越权和随意减免税,成为税收流失的重要因素。二是执法不严。税收处罚的刚性不够,使税收流失行为关系人自身利益预期增大,刺激税收流失。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往往只重罚款的查补,处罚力度偏轻,尽管偷逃骗税现象屡见不鲜,但是很少有人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客观上使纳税主体违法行为的机会风险小于机会收益,助长了纳税主体的侥幸心理。三是司法不健全,保障不力。税务司法保障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税务机关对涉税犯罪等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使得《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有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并且由于受人员短缺、专业知识不足等的限制,税务犯罪案件立案、查处、结案的效率不高,影响了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 (四)税收征管不力,使税收流失难以有效遏制。税收流失与税收征管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某些征管制度过于简约、粗放,给实际操作带来难度。如现行税款缴付制度,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为主,但是税务机关如何监控纳税主体的经济行为,如何保证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二是征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突出反映在“单一型”人才较多,既懂税法又懂财会和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少数税务人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以权谋私导致税收流失。三是征管手段和技术相对落后,使税务管理效率低下,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虽然现在税务系统已开始推行税收信息化管理,但尚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税源监控、堵塞漏洞的作用,而且还未能与工商、海关、银行和企业进行联网,制约了预防税收流失功能的发挥。个体私营经济由于证账不全,税收流失尤为严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针对有形产品而制定的以属地为基础的现行税法显得力不从心,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数字化等特点,造成税务部门难以追踪稽核,而加密技术的运用又使本已无形化的产品和账目更加隐蔽。 (五)财政收入体系本身存在的缺陷,间接地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体系事实上由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以及体制外收入(各种摊派和非正规收费)组成。虽然各年预算外资金计算的口径有所变动,但数额巨大的预算外收入对税收收入的冲击则是不争的事实。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通过摊派、集资、收费等形式获得的体制外收入,它同预算外收入一样也对税基形成侵蚀,导致税收流失。在局部利益的驱使下,易诱发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出现重费轻税、“藏富于民”和越权减免税等现象。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使造成的税收流失较之纳税人受自身利益*5化驱使造成的税收流失危害更甚,它以政府名义,体现的是局部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使检查、处罚的难度更大,而得利者往往心安理得,没有违法的自责心理,而且其涉及的面往往很广、金额很大。 (六)税收征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一个突出原因。税收流失中的信息不对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5化为根本目标,受利益驱使,纳税人一般不会将自己真实的经营信息向税务机关和盘托出,而税务机关一方面由于要面对成千上万税源分散、收入渠道多种多样的纳税人,另一方面受人员数量、素质、稽查手段等限制,无法掌握纳税人所有真实的经济情况。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尤其是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只能部分掌握纳税人的信息,而出现了信息不对称。二是征税人与其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人员作为理性人有着个人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如果没有足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税务人员就可能不积极主动地去及时收集纳税信息,严格依率计征和稽查处罚,甚至有可能与纳税人一起作假,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导致税收流失,而其管理机关往往难以及时发觉。三是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任务管理主要是上级机关下达指令性税收收入计划,但由于上级税务机关不能了解地方经济的完全信息和下级税务机关征税的努力程度,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适当的计划征税额和对下级机关进行奖惩,下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时就有可能为谋取地方或部门利益而有税不收从而导致税收流失。 (七)地下经济的普遍存在,导致税收流失严重。地下经济是世界各国共有的现象,在法制相当健全的发达国家,地下经济规模也通常占GDP的10%左右。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法制尚不健全,地下经济活动的规模更大。梁朋先生2000年运用现金比率法和收支差异法对我国1985~1998年的地下经济和因地下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进行估测,认为地下经济规模占GDP比重1992年高达21.48%,因地下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从1985年的178.14亿元上升到1997年的675.25亿元[3](P11)。 二、治理我国税收流失的对策建议 治理税收流失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应当统筹规划,标本兼治,分步实施。当前,应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一)加强税法宣传,树立公民正确的税收理念。树立公民正确的税收理念,是治理税收流失的基本前提。首先,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海报、网络等媒介,向社会传播正确的税收理念,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接受并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观念。除了通过媒体,各级税务机关还可以开展各种免费税务咨询方式,如电话咨询、传真服务、网页查询等;也可以在办税大厅甚至在一些公共场所如大型商场、车站放置一些免费的税收宣传资料,将新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及时地传递到纳税人手中。其次,税收宣传要有针对性,注重宣传实效。 公民的税法宣传要从小抓起,并贯穿于成长的全过程,应借鉴美、日等国的经验,把税收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在大学税法应成为法律课的重要部分,把纳税义务教育作为公民基本素质教育的内容,不同对象税种宣传上也要有针对性,如对工薪阶层主要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对农民宣传“费改税”后的农村税收政策等。第三,税收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具有持久性,应持续、稳定、系统地开展下去,而不能仅局限于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税收宣传要达到“为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的实效,而不是搞华而不实的“花架子”,只有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税收宣传才有意义。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稳步推进税制改革。目前不宜一次性出台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多项税制改革措施,而应把主要精力放到对现行税制中一些具体规定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上来。完善和规范增值税,一要扩大其征收范围,将构成企业外购成本的运输业及与增值税“链条”紧密相关的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二要全面监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扩大其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用范围。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应将一些高档滋补、保健药品和一些奢侈性的高档消费行为如高尔夫球、游艺项目等列入消费税税目,另一方面应调整消费税的税负结构,调高白酒、啤酒和含铅汽油的税率,适当降低非奢侈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化妆品的税率,提高消费税总体收入水平,增强其调节功能,为增值税转型提供税收收入方面的支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工薪所得适当降低税率,对劳动报酬等隐蔽性较强的附加性收入提高税率,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控管,强化收入申报管理,消除个人收入来源隐性化的做法。 完善税收优惠,一要按照“尽量少的优惠减免,尽量规范明确的形式”的原则,压缩目前太多太滥的税收优惠减免。二要改变目前根据纳税人经济成分、性质、组织结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减免的做法,全面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三要转换税收优惠和减免的形式,由主要采取直接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的方式向更有利于鼓励再投资的加速折旧、投资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转变。同时,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如税收优惠的审批权、监管权等,以防止过多过滥的局面重复出现。在时机成熟时,再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目前实行的内、外资两种企业所得税合并改革为法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统一税率,统一税基及计算标准,统一税收优惠,公平税负;改革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应考虑住房、养老保险、教育和赡养人口费用的扣除,并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建立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改革农业税,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物业税,适当降低流转税与所得税的税率档次,简化税制结构,等等。 (三)加强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设,加大对偷逃骗税的处罚力度。主要内容是:(1)抓好税源的监控和管理,这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措施。为了加强税源的监控,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定期或根据需要从工商部门了解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以核实纳税人是否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同时,逐步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制度,可考虑将工商登记号码、海关护照号码、税务登记号码、银行存款号码(或信用卡号)与身份证号码相统一,并用计算机与工商、海关、银行、企业等进行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5限度地减少税收监控的死角和盲区,减少税收流失。(2)强化税务稽查,提高稽查水平。应把日常税收稽查、重点稽查结合起来,注意分析税收流失的重点环节,提高打击税收流失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和健全税务稽查工作中选案、检查、审理和处罚四个环节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稽查制度,以在稽查人员之间形成权力制衡机制,防止贪污腐败现象。培养一批专家型的税务稽查人员,改善稽查装备,提高稽查办案人员的稽核能力。加大稽查频率,增大偷漏税被发现的概率。(3)加快计算机应用步伐,建立完备的网络监控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快网络建设,尽快在税务机关内部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同时建立起严密的监控体系,破除原有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控,增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各类税收软件的开发,提高税收征管稽查的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国际商情网络与信息情报中心,通过该中心搜集信息,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据。(4)加大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税法的威慑力。要切实落实税法,纳税人发生偷逃骗税等行为,一经查实,应予重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追究,以维护税法的刚性,提高不遵从税法的成本,增大违法风险。同时,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在依法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要杜绝滥用处罚权现象的发生。(5)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税务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税务人员依法征税、文明服务,严肃查处以税谋私的行为,加大税务人员违规风险和机会成本,堵塞税收流失的内部漏洞。 (四)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遏制税收流失。应出台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管理的基本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犯。此外,可效仿国外的普遍做法,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加大打击税收犯罪活动的力度,以提高对涉税犯罪行为的查处率,从而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维护税收秩序。 (五)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强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及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加强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对具体内容和要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对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硬性的要求。同时,健全税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公民积极举报各种偷逃骗税行为,形成社会性协税护税网络,使偷逃骗税行为无藏身之地。 (六)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加快进行清费立税改革,增强政府收支的透明度。统一政府财政,清理和整顿预算外收入和体制外收入,将体现政府职能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积极推进规范政府收费的改革,对于地方政府的收费,该归并为税收的实行费改税,不能归并为税收的,严格按照政府的收费制度,该留的留,该取缔的坚决取缔,消除目前各种收费对税基的侵蚀,切实减少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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