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趋向研究来源:中国税务学会作者:佚名日期:2008-02-22字号[ 大 中 小 ]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在“发展是硬道理”的引导下,我国改革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国民经济日益复苏,社会经济呈现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城镇化率逐步提高,农业支持工业的经济格局日渐打破,城乡结构以及工农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和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两个普遍趋向”的重要论断。把社会经济发展引入了科学发展的轨道。为了贯彻落实“两个普遍趋向”的科学论断,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税收政策支持,不断地变革、调整、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三农”经济发展,使税收政策由侧重支持农村建设和农民减负向为工业反哺农业服务,与其它政策配套相得益彰,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工业反哺农业的背景 工业反哺农业是中央的一项正确的决策,无论从历史贡献、现实选择,还是国际惯例的比较来看,都要求我们这样作出选择。 首先,从历史贡献上来看,建国以来,农业长期哺育着我国的工业,农村长期哺育着我们的城市。在工业化发展的初期,农业哺育工业是国际的通常做法。建国后,我国的经济工作重心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由农业转移到工业,国家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国家。各项工作和机制也都是为这一目标服务。农业和农村对国家的贡献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缴纳农业税,我国于1958年6月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需要缴纳农业税,农业税的表现形式有“公粮”和后来的现金缴纳。根据权威人士测算,农民以税赋形式所作出的贡献几乎贯穿新中国成立50多年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农业对工业化的“有形”贡献就超过10000亿元。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工业反哺农业实际上是“把农民的钱还给农民”,也就是“还账”.二是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将农业部门的利润转移到工业部门实现。因此,这部分利润也是农业对国家贡献的一部分。 其次,从现实选择来看,一方面由于农业自身的特殊性,其自我发展面临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农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正呈不断缩小趋势。农业自我发展的困难主要是,受报酬率递减规律和恩格尔定律的影响,农业的比较利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农业资源不断向非农部门转移,而外部资源却很难依靠市场的力量进入农业领域。特别是中国农业发展还有特殊性,有着自己的特色。在可预见的将来,农业发展面临三个“不可逆”:一是人口增长不可逆,二是土地(特别是耕地)减少不可逆,三是农产品(粮食)需求增长不可逆。这三个“不可逆”进一步加剧了农业发展面临的矛盾。虽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依然不可动摇,但农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呈缩小趋势。这种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农业增长对整个经济系统增长的贡献不断下降;二是农业产出占整个经济系统总产出的份额不断下降;三是农业获取社会生产所需的稀缺资源的能力不断下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在GDP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25年间下降了一半,目前已降到不足15%.上述两个方面决定了非农产业、特别是工业必须“反哺”农业,使农业生产经营者至少获取社会平均利润,避免“重要却无人重视”的尴尬,实现“等量要素获取等量收益”的国民待遇。 最后,从国际惯例比较来看,“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胡锦涛两个趋向,2004)目前我国已跨过工业反哺农业的转折期,正在逐步向大规模反哺期过渡,但到全面、大规模反哺期还有差距。因此,为工业反哺农业和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制度保障;因地制宜,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工业反哺农业中的职责。 从工业反哺农业的可能性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具备这个财力。我国近年来,经济增长态势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迅速,如2005年增速为18.6%;同时,非农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在不断提高,其创造的价值和利润率也在不断上升。这些都为工业反哺农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税收政策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多年以来,我国税收政策都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发展,大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建设,从逐步取消农业税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流通和农业技术推广等多个方面给予优惠等等。为农村富裕,为农业增产,为农民减负,税收的杠杆作用在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脱贫、增产、奔小康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为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的推进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一)中央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农村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的减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开始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2005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命令,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国务院459号令,停征了除烟叶税外的农林特产税,同时废止了《屠宰税暂行条例》。这些大举措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为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注入了活力。 (二)适用低税率和提高起征点的增值税惠农政策。1994年新税制改革后对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适用13%的低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列名的11种食用粉类和7种分割肉类货物,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按照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三)免征流转税的惠农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的尿素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膜、农药免征增值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等。 (四)免征所得税的惠农政策。国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收企业所得税。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取得的收入暂免收所得税。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等。 (五)对部分地区的农民实行补贴的惠农政策。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对部分地区的农民购买农机进行补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2005年全国粮食直补资金比2004年增长13.8%.财政部将41亿元直补资金借款拨入部分粮食主产省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支持及时落实粮食直补政策。中央财政今年安排的782亿元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各地。初步统计,全国用于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预计增长1倍多,达14亿元左右。 三、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工业反哺农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对新情况、新形势,现有的从农村发展和农民减负为主要目的的税收支农政策在促进工业反哺农业方面尚需迅速跟进,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9,农业税收政策没有促进粮食安全长效机制形成。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粮食供需关系曾经历几次波动,经历了粮食大幅度增产、库存过大、财政负担过重,到粮食连续减产、库存持续下降的过程,短时间内出现如此大幅度波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税收政策在支持粮食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压粮扩经)之间的不断变化,确保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没有形成。2003年年底出现的粮价大幅上涨,中央政府在加强宏观调控中采取了一系列刺激粮食增产的措施。这些政策直接力度大,效果明显。2004年全国粮食总量达到4695亿斤,增产388亿公斤,比上年增长9.0%.除了上述这些直接的支持政策外,还有一项重要的粮食政策措施,就是最低收购价政策。2004年,由于市场粮价普遍高于最低收购价,实际上财政没有为此发生支出。但随着粮食供求关系的转变,一旦市场粮价降至最低收购价之下,国家将按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价差补贴及所需其他费用最终还将由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承担,潜在的支出压力随时可能浮出水面。 第二,税收支持“三农”政策的导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三农”的支持,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各种有效的调节杠杆,引导、鼓励社会其他方面进入农业农村,发挥税收政策杠杆的作用。但从目前看,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社会其他方面投资农业农村的比重不是在上升,而是在下降。2001年的一个研究分析表明,当年全社会对“三农”的总投资为14280亿元,其中各级财政投入3331亿元,占23.3%;信贷资金3030亿元,占21.2%;农户投入7018亿元,占49.1%;企业(包括农垦农场等)投入812亿元,占5.7%;利用证券市场筹资和利用外资89亿元,占0.6%,从趋势看,只有财政投入的比重在上升,并保持10%以上的增长率,其他方面的比重均呈不同程度的下降。据统计,2002年,在中国所有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中,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只占全社会贷款的10.4%.龙头企业和农户贷款难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如果仅仅依靠财政加大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投入将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而且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相符合。 第三,高度集中的税制体系制约地方对“三农”投入的积极性。取消农业税以后,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税和地税,国税占收入的主要部分,按照现行税收体制,国税的近80%以上的收入归中央和省级所有,造成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投入多,市(地)、县、乡(镇)级财政投入少。初步统计表明,目前用于“三农”投入中,中央和地方各级大体各占50%,其中,在西部地区,中央投入大约占65%以上,中部地区大约占55%左右。这部分投入又偏重江河治理、城市防洪和调水,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投入少。另外,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主要依靠农民投资投劳,每年大约在750亿元左右。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由于农村“两工”的逐步取消,“一事一议”15元的上限控制,原先由农民承担的投入来源大幅度减少。尽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不断增加,预算内专项用于农村教育、卫生的支出增长幅度也很大,同时,逐步增加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但由于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县乡财政困难,财力有限,财政用于县乡道路、农村能源、小型水利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与实际需要仍然存在比较大的缺口。 第四,农村税费改革成本越来越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为弥补县乡财政出现的短收,中央财政已经安排了巨额转移支付。这是目前中央财政支持“三农”支出中增加最多、增幅*5的项目。随着改革试点的深入和免征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本越来越大,还可能产生一些新的“改革成本”,至少还有四笔账。一是农林场的税费改革。目前绝大多数农林场没有参加税费改革,农工的税费负担已经明显高于周围农村农民负担,推进农垦农场林场税费改革需要中央财政安排相应的转移支付。二是全部免征农业税。未来几年,随着全国农业税全免,估计需要增加转移支付200多亿元。三是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益设施建设。税费改革以后取消了“两工”,少量的公益事业投资通过“一事一议”来解决,多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公共财政承担,如乡村道路桥梁、小型水库和灌渠等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四是农村税费改革引起的一次性改革成本。如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需要的安置费用,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可能引起的相应支出等。这些都需要给予关注。同时,“费改税”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费改税”的初衷是“清费立税”,也就是清除乱收费,同时对一些具备税收性质的费逐步地转化为税收。“费改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特别是在取消农业税前,我国对涉农的收费也进行了大量的清理,通过这些措施减轻农民的负担。但由于财政体制改革还不完善,在地方财力,尤其是乡镇财力不济的情况下,难保乱收费不会反弹。因此,清理农业乱收费还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一定要防止税负下来了,收费又上去了的情况出现。同时,国家应该加大“费改税”的步伐,适时出台燃油税、将社会保障费转化为社会保障税。 第五,影响农民增收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影响农民增收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得不到解决,包括农产品价格上涨空间有限、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据高不下、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趋缓、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村金融支农力度减弱、惠农政策效应降低等等,这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税收的作用在工业基反哺农业中发挥和推进。 总之,随着农业税的逐步取消和直接补贴规模的增加,国家与农民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由过去“索取”机制向“给予”机制转换,这种转换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基本一致,面临的问题也是随着政策转型而生,需要客观地对待,积极地寻求不断解决的措施和途径。 四、世界各国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经验借鉴 从世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践经验看,先行工业化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在转折期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具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税收政策目标以增加农产品产量为中心,粮食安全地位重要。特别是资源短缺型国家高度关注粮食安全目标,目的在于确保快速工业化过程中所需的粮食等农产品供应。二是反哺力度不大、范围较小,税收支持形成点状结构。这一时期因国家和地区财力所限,抽取农业剩余和反哺农业并存,有“予”有“取”.三是关税保护。农产品缺乏竞争力的资源短缺国家,往往利用关税保护等边境措施保护本国农业生产者。四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比先行工业化国家提前启动某些税收支持政策。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是时间晚,但持续时间短。农业发展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大,具有后发优势,因此转折期反哺农业政策的支持点较多、范围较宽,先行国家某些在大规模反哺期实施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已提前使用。 到了大规模补贴期、大规模反哺期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哺农业政策主要特征为:一是税收政策目标主要是以提高长效性的农业生产能力为主,兼顾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环境。各国和地区都调整了国家税收收入分配结构,大幅度增加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或投入补贴力度,整治土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目的就是增强长效性的农业生产能力。而各种税收支持政策,一方面刺激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产量,另一方面又能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工业反哺税收的政策种类开始逐步增多、力度逐渐加大、范围得到拓展,形成扇形支持特点。反哺税收政策已从农业生产领域向农产品流通甚至加工领域延伸,支持的范围不断扩大,已形成由点到面的反哺格局。三是税收政策手段以刺激生产和稳定农民收入为双重目标。 总而言之,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尽管从分析角度可分为转折期和大规模反哺期,但在税收政策实际运行中,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一般都是循序渐进、由点到面、逐步加大力度、拓宽范围,只是在到了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上才会明显加快反哺农业的步伐。 五、工业反哺农业税收政策趋向 (一)税收政策导向在工业反哺农业中应遵循的原则。对各业的涉农、支农、扶农技术、产品、资金等,对农业的涉税环节和项目:如生产、加工、流通、出口、劳务、饮食服务、交通运输、房产、土地等进行分析,使税收杠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达到如下目的: 1、税负要轻。就是指通过国家制定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低税负政策,体现对农业和涉农企业的倾斜。 2、税基要窄。国家从降低农民和涉农企业税收负担出发,应当尽可能缩小税基。体现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对支农、扶农和服务农业的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保护。 3、减免要优。加大对农业及涉农产业税收减免政策支持的力度,提高减免税比重;优化对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生产和为农民服务的相关产业的政策减免,有选择性地对重点行业、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实施减免,增强对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吸引力,体现对农民投资农业和涉农企业投资服务农业产业的积极性的保护。 4、补贴要快。政府给予农民增支部分予以相应而且快速的补偿,其目的是通过对农民和涉农企业的给予补贴,减少农民成本支出。对农民实行补贴既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又是实施“以工哺农”的一种策略。 5、返还要实。对农民以及涉农产业的税收返还,其目的通过这种财政转移支付是使农民的税率逐步降为零。 (二)完善工业反哺农业的若干税收政策。为了从税收政策层面更好地处理国民经济与“三农”的关系,促进工业反哺农业进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1、完善税收体系,构建城乡一体税收制度。按照“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要求,加快农业税制改革的步伐,逐步改变城乡发展的二元结构体系,把农村税改作为重新确立城乡社会分配关系的载体,进一步统一城乡税制,将现行的农业税逐步融入现代税收制度,设置统一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税收管理体系。同时,完善资源税管理办法,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耕地占用税率,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给农业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和空间,让税收政策真正惠及农民,充分发挥税收支农促农的积极作用。 2、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制改革,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其一、将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现行的13%统一调整为17%,统一在进口环节对国外农产品按17%的适用税率征税。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目前精加工农产品(适用17%的税率)和粗加工农产品(适用l3%的税率)划分不清、征管疏漏的问题,更有利于平衡进口农产品与出口农产品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其二、改变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方式。当前,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对农民投入的农业生产资料所缴纳的增值税款不作扣除。我们应当借鉴欧洲等发达国家实施零税率的做法,即不仅不征税,而且允许农民向税务机关就购进的农业生产资料所缴纳的增值税,通过年终填表报当地税务机关或乡镇财政所审核批准后实行退税。此外,在国家经济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农民还可获得自己耕作土地亩数的国家补贴。我国也应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9步先将税款返还给农民,实现“零税率”,然后再逐步争取补贴。 其三、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现行按13%的抵扣率抵扣的办法,改为按统一的17%的普通税率计算进项抵扣。同时在现行农产品免税的前提下,建议取消农产品13%的抵扣税率,凡是免税农产品只要是购进一律按收购金额的14.53%准予抵扣,撤消增值税税制工农之间的政策不协调,减少工农之间的税收差异,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其四、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率。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行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对农产品出口退税为5%,从两个税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农产品出口征税政策,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农产品出口零税率作法,形成了鲜明的比照。为了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利益,建议我国实行彻底的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让这部份税收真正惠及“三农”. 其五、在工业反哺农业过程中,农产品加工行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为促进现代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鼓励“公司+农户”经营形式,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考虑在农产品加工行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准予抵扣其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六、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取消现行对从事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税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将该收的税全额征收上缴国库,然后农民按照购买生产资料的实际数额,凭发票和身份证明到国家指定的部门申请退税。 (3)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体现公平税负。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对农业生产者应区别不同情况征税。这是一个中长期的设想,具体地是理论上将所有农业生产者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同时规定对普通家庭联产承包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只在适当时机,对生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户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就目前农村家庭联产承包户的生产状况,其绝大多数在相当长时期内将达不到起征点,随着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由800元到1600元的提高,可以预计,未来农业税收的纳税主体将是农业型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的纳税主体地位逐渐弱化,据统计,2002——2005年我国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分别为2355、2476、2936、3255元(其中2005年,东部沿海的上海市农村的收入水平*6,为8248元,月平均不足700元;中部的湖北省在“贫困线”以下,为3099元,月平均不足300元,湖北省阳新县年人均纯收入在2275元,月平均不足200元。西部的贵州省最低,为1877元,月平均不到200元),全国的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刚刚越过联合国规定的一天一美元的贫困线,目前,大部分农户收入远远够不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只是个人所得税的理论上的纳税人,不会成为实际的纳税人;只有极少数的农业生产大户,当收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时,才可能成为实际的纳税人。 (4)增设“三农”基金,促进新农村建设。在工业企业中增设“三农”基金,按利润总额的2%计提,在税前列支,基金直接由税务部门征收,上交中央金库。将农民工在城市创造价值而产生的税收收入,从中央分成地方财政收入中拿出5%在省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农村的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解决农村医疗、教育、社保等公共产品的需求,形成国家、地方和工业反哺农业的格局。 (5)建立城乡互动的税收管理机制,促进农村和城市的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除农村自身的发展外,离不开工业化的反哺和城市化的带动,需要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支持。做到技术、人才、资金的交流和互动,这将有利于迅速缩小城乡发展差距,迅速提高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一是对农村富余和失地农民在城市(城镇)工业企业再就业给予税收照顾,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企业就业的,对企业给予城市(城镇)下岗职工一样享受相同的政策优惠。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比照城市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政策优惠,给予类似的税收照顾。二是引导城市(城镇)人口、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农村建设、从事农业生产。在税收政策上对带资金、技术到农村创业投资的城市个人和企业可以实行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搞好城乡之间交流,不仅有利于解决城市一些行业的劳动力紧缺问题,而且还能活跃城乡经济,促进农村和城市的协调健康发展。 (6)改革和完善现行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现行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范围仅限于符合规定的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市场竞争优势等限定条件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而对于发展潜力可观但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效益较差的幼稚型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则因税收优惠准入条件的限制难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仅限于初加工而不包括深加工,从产业化链条的源头上人为地抑制了农产品精深加工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规模扩张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这些税收优惠多是以定期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方式为主,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运用。这种现状预伏了受惠主体短期化经营的政策诱因,助长了对国家税收优惠的依赖,诱发了骗取税收优惠的发生,加大了减免税金的管理难度。因此,不仅要扩大优惠主体范围,放宽优惠准入条件,实行“重点”与非重点企业之间无差别待遇的税收优惠,将优惠范围由“重点”龙头企业扩展到所有的产业化经营企业;而且要拓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深度,由对农产品的初加工延伸到对农产品的精深加工,从农业产业化链条的源头上更充分地发挥税收优惠对农业生产资源优化配置的拉动作用。更重要的是要构建以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为主导的、直接优惠方式与间接优惠方式相结合的税收优惠体系。突出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作用,推进确立现行企业制度的进程,弱化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短期行为。 (7)强化税收对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政策激励机制。一是完善促进产、学、研联合和科研机构转制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为“三农”服务的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稳步制定促进我国农业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对农业风险投资企业分步实施增值税转型,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支持其技术发展和设备更新。三是对农业科技人员从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的转让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成果所得、特许使用权所得,给予应纳税额减征30%所得税的优惠。 (8)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目前我国农村产业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达到“优化”的要求。在工业反哺农业过程中,目前政府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加大对农村第二产业的税收优惠,利用税收优惠吸引更多的资金发展农村工业,以形成农村的支柱工业,对于纯农产品、半农产品、非农产品、支农产品等在税收优惠程度和时间上应有所区别;实行单一的土地税,促使*9产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林渔牧各业的商品率;免除农村第三产业的营业税,加大第三产业在农村产业中的比重,解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给农村各类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增加农村企业的积累,促使农村企业集团和企业家群体的形成;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推进农村物流建设,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对按期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对未办理车辆道路经营许可证的拖拉机免征车辆使用税;对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实行有利于形成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鼓励区域外、产业外资本投资农业,提供新的税收政策扶持。国家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无疑是一次重要的投资机制。有专家算过这样一笔账:“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至少为3万亿元人民币,根据“投资乘数”原理,是因为各经济部门是互相关联的:某部门的一笔投资,不仅会增加有关部门的收入,也会增加其消费,这些消费又会形成其他部门的收入和消费。仅此一举就可以为相关企业和创业者制造5至6万亿元的投资空间。因此,要在税收上应当给予更多、更稳定的优惠,实行有利于城市创业者到农村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目前应按照城乡一体、种就业岗位尽快向所有劳动者开放,让乡村劳动者能够参与就业岗位的平等竞争。首先,要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打通税收方面现实存在的城市和乡村的隔离,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税收体系中。其次,对失地农民在城镇非农产业再就业给予税收照顾。应从公平角度出发,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照城市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政策优惠,给予类似的税收照顾。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城市产业部门也应该有相关政策优惠的支持。再次,实行鼓励城市劳动力向农村、农业领域流动的税收政策。对城市居民(包括城市下岗职工)带着资金、技术下乡创业,到农村投资的,既可以实行减税、免税,也可以抵免其原在城镇缴纳的工商税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时,可参照现行的关于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即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农民工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适当扩大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政策扩大到农业生产者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中,对产业外、区域外资本进入农业,扩大农业的生产、生活需求,提升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富余劳力再就业的企业,可在获利年度起 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可按一定比例的税收额度进行返还。积极引导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农业开发,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的绿色食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业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凡是上述参与农业开发的企业和单位,国家可以采取即征即返、提高折旧率和采取补贴等办法,支持这些农业企业做强做大,从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五、相关政策配套的税收调整 1、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回流农村。目前农村资金外流十分严重,农村资金大量流入城市,而经济发展却长期得不到信贷支持。2005年底,农业贷款余额仅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7.8%,大量资金通过邮政储蓄转存商业银行从农村流向城市,直接导致了农村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求。加之商业银行农村机构的撤并与“不为”,引发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漏出”,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资金投入的逐年减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数字:邮政储蓄有30%来自农村,通过邮政储蓄倒流的农村资金接近20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合作金融司的一份报告中提及:县级各类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存款6000多亿,放贷3000多亿,转出3000亿左右。业内专家的测算是,每年倒流的资金应该在6000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县流出的资金为3亿元。当务之急是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必须运用“看得见的手”来纠正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偏差,构建起资金回流农村的财税投入机制。 今后,国家应当建立与工业反哺农业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及投融资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税收战略,引导社会资本向农村流动,从根本上扭转现阶段农村资金外流,农村经济发展严重“贫血”的局面。作为农村领域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今后5至10年将会成为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业机构,可实行一定的税费减免或享受一些社区服务业税收优惠,以增强农村领域金融机构筹资融资能力,更好地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对民间金融组织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民间借贷合法化,并对其规范,引导民间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减征或免征农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引导商业银行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各大金融机构参与到三农问题的解决中来。对于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及县以下地区当年新吸引的居民储蓄和单位存款额,如果将25%的存款直接贷放或委托贷放用于当地的农业融资,也可做出特殊的税收安排,促使邮政储蓄成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输血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刺激现有的各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根据当地农村实际发展情况,逐步深入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丰富农村金融市场。实施差别化税收战略中,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营业税税负,扩大征收范围。全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营业税税率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中第2条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可以考虑对所有的农村贷款业务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税。二是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所得税名义负担,实行25%的比例税率,同时,与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三是为了简化、规范税制,建议取消目前对农村金融机构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而减少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包括中央税和地方税)筹集。 2、运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重点在教育、卫生和文化三个方面:一是对农村教育事业实施更为优惠的税收激励政策。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等一系列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对农村教育事业激励效果有限。为此,要对农村教育事业实施更为优惠的税收激励政策。凡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人员的收入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均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二是及时出台有利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占全国总人口近60%的农村居民仅享用了20%左右的医疗卫生资源,90%左右的农民是无保障的自费医疗群体。应通过税收政策对卫生资源进行总量和结构调节,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增加财政预算中对农村卫生事业投入的比例。我国通过税收可以在现有中央或地方税收中建立农村保障专项基金,也可以在地方税收中开征农村健康保障税,对饮食、服务、娱乐等行业开征卫生税,征收烟草生产经营附加税,药品生产经营附加税等筹集专项基金,用于农民健康保障。三是积极探索发展农村文化事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建议政府制定农村文化事业保障制度,就农村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捐助文化事业的税收减免等财政税收保障问题作出法律规范。农村文化产业税收属于地方性的税种,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税率设置的过程中,结合自身情况,都制定了各自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可以采用更高的优惠条件发展新型农村文化产业,比如降低税率,或者采取“先征后返”或“以奖代补”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繁荣农村文化事业的出版物包括电子、影音像制品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3、完善税收制度,逐步建立和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据全国老龄委透露,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口增加达85万,到2028年将达1.2亿的峰值。由此可见,养老保险问题是我国工业反哺农业进程中必须面对和逐步解决的问题。那么,农民养老,到底是靠儿孙?还是靠财政呢?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认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首先是税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税收大部分是靠富人贡献的,而我国税制严重不完善。比如,虽然我国贫富差别很大,但是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富人”没有成为纳税主体;税收目前停留在生产、经营环节,而主要面向“富人”的财产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种都没有开征。我国应加强对“富人”征税,以增强财政收入,缓解3000亿元的财政赤字,另一方面可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补贴。其次,公共财政的*9责任是保证公平,逐步从“建设财政”走向“公共财政”.第三,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应该统一立法,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四,应从试点起步,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坚持保障水平循序渐进,由低渐高。第五,在东亚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村大量劳动力转移老人问题突出,中国农业服务体系可以参照日、韩模式去做,在农村实行退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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