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浅析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来源:中国税务信息网作者:郑兴祥日期:2008-02-21字号[ 大 中 小 ]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络为平台而构建的一种在虚拟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实际购销活动,电子商务结合网络支付体系、现代物流配送方式以其节省时间、节约费用、网上支付、送货上门等诸多优势成为很多经销单位和网民的固定购物渠道,其经营活动打破地域、时间、空间甚至国界的限制,尤其是个人对个人交易的隐蔽性,使得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税收管辖权等基本概念的界定趋于模糊,这是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新的挑战。笔者结合自己的网站购物实际经历和切身体会,对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作浅显探析如下: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缺位和税收流失现状  目前电子商务的形式主要有三种:*9种是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第二种是企业对个人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ustomer),第三种是个人对个人电子商务(Customer To Customer)。由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把传统交易的部分或全部迁移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交易方式的份额相应减少,从而征收的税款也就必然减少。税务机关还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模式和措施,目前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因此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缺位和真空。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物流快递服务、电子支付体系的完善,以及身份认证、交易纠纷处理、信用评价等核心问题的改善,大量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规模的虚拟网店甚至一般纳税人企业规模的跨境交易也悄然兴起,淘宝网、eBay(易趣)等网站先后开设了网上跨境购物平台,还推出了境外代购服务。买卖双方几乎全部以邮局、快递和物流公司作为发货渠道,无论交易金额的大小,买卖双方一般也都不涉及税款问题。尽管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以邮购或网上购物等方式从境外购物,应依法缴纳进口货物的关税和增值税。以淘宝网—中国*5的C—C电子商务网站为例,2006年淘宝网交易总额突破169亿元人民币,与上年同期80.2亿元的交易额增长了110%,超过易初莲花(100亿元)、沃尔玛(99.3亿元)等全球零售巨头在华的全年营业额,而淘宝网在2006年依法缴纳的税款数额我们不得而知。  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在本质上已经同现实中的企业登记类型没有任何区别,法律规定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后才能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营业,但在网上开店经营,现行法规并无强制性的资格限定。虽然商务部在2007年公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网上交易者应经过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但这只是指导意见,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得到执行。另外,电子商务也使得税务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登陆网络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支付记录是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可以随意修改而不留痕迹。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甚至可以用加密技术来隐藏隐匿有关信息。面对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收集相关涉税资料变得十分困难,根本无法追踪交易的过程和内容。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有网上交易,从而助长了偷逃税款行为。因此,目前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监管问题可以说已处于税收征管失控状态。  二、探讨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  1、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国际税收问题,应当通过对相关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从事电子商务活动,需要利用许多公共资源,这些资源由相关部门或商业公司提供,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空间提供、网络支付、安全认证、物流配送系统等。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2、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了大量虚拟的从事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颁发网上税务登记标志(如工商认证红盾标志一样)。要求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如不按规定在网上进行展示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不改正除给予处罚外,还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关闭其网站;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网上交易申请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目前,运营商为了确保网上店铺的信用度,仅仅会核实网上交易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这样既可从户源管理的出发点确保税收监管初步到位,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3、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电子商务模式的买方和卖方的交易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所有交易的金额和数量,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都有电子交易数据记录,以便收取佣金和手续费。以两大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淘宝网和eBay易趣为例,近年来为了解决双方支付和信用问题。淘宝网和易趣都先后推出了自己的支付系统—“支付宝”和“易贝”.买家在网上买下货物后,先将货款支付给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暂时收执,然后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通知卖方发货,买方收到货后,如果确认满意并同意付款,就通知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货款给卖方。如此一来,运营商就解决了买方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信用问题,而且运营商在交易中还扮演了解决交易纠纷的仲裁者,又与传统交易方式中的代销商家极为相似。可见,这是网上电子商务模式类似于传统商务模式很大的一个特点,只是交易在网上进行而已,而运营商提供的交易平台则扮演了一个中介角色,商务平台更像是一个网上虚拟商场的物业主、大买场,因此使得税款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成为可能。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如果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则应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进行代扣代缴,凡是按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或月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一律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4、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在现代的信息社会,信息技术的应用已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推进器,许多交易数据、财务数据甚至产品调拨都已实现电子化处理。在“网络税收时代”,税收征管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并且,电子商务本身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也必须从硬件、软件和人才等多方面改善税收监控条件,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并尽快建立电子商务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通过立法,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在运营商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等等,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截止目前,虽然我国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数额相对于传统交易的数额比重还很低,网络交易征税暂时不会给我国财政收入带来较大提高,但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在近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税务部门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做好充分调研工作,尽快参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研究相关征管措施,并尝试开展对电子商务模式征税的试点工作,为加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积累。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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