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当前增值税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与对策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赵安顺日期:2008-02-20字号[ 大 中 小 ]   金税工程的全面推行,其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加快增值税案件的查处速度,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堵塞税收漏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也在不断研究对策,改变手法,出现了利用虚假身份证注册小型商贸公司,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短期内倒卖或大肆虚开后逃匿的犯罪新动向,并且呈案发上升趋势,形势十分严峻。对此,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犯罪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2]38号)的精神,加强了与公安、地税等部门联手,在全省范围内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了一系列打击涉税涉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突击战,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全省加大了对增值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几年来,全省各级国税稽查局和公安经侦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密切部门配合,营造一个对涉税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形成一个强大的打击合力。从2003年至2004年3月底,全省国税系统共动用了2136名稽查人员,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了一批增值税违法犯罪大要案件。全省共对10394户有问题的纳税人进行了检查,其中:立案8481件,税务机关结案7926件,查补税款89155万元,罚款31628万元,加收滞纳金380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2万元。在专项整治中,全省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338件增值税大要案中,涉税额达47851万元,涉案人员344人,涉及增值税发票15838份;全省国税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931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案件309件。  ——2002年6月,徐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徐州展腾物资经销处、铜山县德利物资经销处等7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经销处法人王夫明、王夫亮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价税合计5852.46万元,其中税款78.93万元。其用于抵扣的188份进项票经调查核实均为假票。2003年1月,徐州市公安局以王夫亮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理起诉。  ——2003年春运期间,全省国税机关共出动税务检查人员1200多人(次),在公安机关得配合下,采取巡查和蹲守的方法对车站、码头、宾馆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倒卖、制售假普通发票犯罪活动进行了突击检查。全省共查出各类违法发票1947份,查补税款162.3万元,罚款117万元,其中查处假发票235份,罚款67万元;查处了5起用“消字灵”涂改发票的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发票制假售假行为。  ——2003年5月,针对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前, 一些涉税犯罪分子大肆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虚开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急剧上升的状况,省局迅速研究对策,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于5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省大力开展打击利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全省国税机关出动21000人(次),对170316户(次)纳税人,9576639份发票进行了检查,共发现有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17151份,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72份,查无此票1371份,变造增值税发票637份,假增值税发票311份,大头小尾增值税发票38份;共查补税17971.21万元,罚款3878.75万元,加收滞纳金407.07万元;税务机关立案查处2904件,移送司法机关331件,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65人,其中:逮捕62人,刑事拘留61人,取保候审142人。  ——2003年上半年,常州市国税局开展了对帐外经营涉税违法犯罪的专项整治活动。共查处帐外经营涉案企业68户,涉案金额达1.27亿元,查补税款1821.71 万元,罚款831.45万元,加收滞纳金76.84万元。常州市局对企业“帐外帐”查处的经验,引起了各方对帐外经营偷逃税行为的高度重视。  ——2003年6月,无锡市国税局*9稽查局在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的配合下,迅速出击,成功查处了广东人王碧林(真名张朝丰)、梁章旺(真名张泽雄)等利用伪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通过无锡市中恒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7亿元的重大案件,并迅速抓捕了犯罪嫌疑人。  ——2004年1月,南京市国税局根据金税协查系统提供的线索,结合群众举报,发现少数小型商贸企业有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在对南京双安商贸有限公司和南京利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重点调查和打击的基础上,掌握了不法分子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案特征、作案手段。南京国税、公安联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迅速采取措施,开展全面整治和集中打击行动。从2004年1月至3月30日,全市排查出涉嫌骗购虚开专用发票重大嫌疑户47户,其中:已确认涉嫌骗购虚开专用发票37户,排除疑似户7户,对3户实行跟踪调查。公安部门对其中37户进行立案侦查,查明骗购专用发票1782份,确认虚开出1117份,涉税金额1782万元,办案人员进行外调协查11户,布控抓捕犯罪嫌疑人35人,其中主犯18人、接受方和中间介绍人17人。由于南京市国税机关发现苗头早、行动及时,措施得力,有效地扼制了作案势头,为国家挽回了税款损失。  省局根据南京和其他一些地方发现少数小型商贸企业有骗购虚开专用发票的迹象,于是抓住这个动向,召集各市国税稽查局长在南京召开现场会,请南京市局稽查局介绍少数小型商贸企业利用假证件进行注册登记后,骗购虚开专用发票的作案特征、作案手法和打击经验。省局领导对开展这项工作作了明确指示,要求全省各级国税稽查局针对这一新动向,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二、对当前增值税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  (一)案件产生的原因。  当前,增值税犯罪案件的形成,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特别是新旧经济秩序交替引起的一些无序竞争,加剧了偷逃增值税案件的发生,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1、受利益的驱动,在主观上有偷逃税的欲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作过这样的论述:“……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既是对偷逃税犯罪者心理的真实写照,也是偷逃税行为“全球化”蔓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我国的情况也不例外,偷税在一定时期内不会自行消亡。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钻我们市场经济发展中制度不完善的空子,或利用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人们期盼搞活经济的心理;或利用市场经济运行中社会透明度不高的现状,总会有一部分人受利益的驱动,置法律于不顾,冒险大搞偷逃税违法犯罪活动。  2、思想观念转变迟滞于形势的发展,税收环境有待优化。从社会环境来说,反映在有些政府部门身上,有的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有的对税收违法案件说情或包庇,干预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有些企业以困难为借口,得以公开偷逃税。反映在一些职权部门身上,税务部门与之配合尚未形成制度化、法制化,难以形成治税合力。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有时候还会由于要求有关部门配合而增加处理的难度,削弱了税收法规的刚性,使得偷逃税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3、现金交易成为偷税的*5“黑洞”。有的企业表面具有 “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而在实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却都普遍在采用现金交易、多家银行开户等体外循环的手法,避开税务部门的监控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现金交易是进行偷税活动的*5“黑洞”,也是导致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取得充分证据和偷税事实认定不足的难处所在。在税务案件查处中发现,有的企业利用信用卡结算或现金交易,致使稽查人员往往无法进行资金跟踪,大量帐外经营无法取证,这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偷逃税的一个巨大“黑洞”。  4、部分被查企业具有难以“治愈”的顽劣性。大部分被查纳税人能够引以为戒,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但也有部分纳税人则“吃一堑,长一智”,继续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进行偷税。  5、思想观念转变迟滞于形势的发展,税收环境有待优化。从社会环境来说,反映在有些政府部门身上,有的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有的对税收违法案件说情或包庇,干预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有些企业以困难为借口,得以公开偷逃税。税务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未形成制度化、法制化,难以形成治税合力。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有时候还会由于要求有关部门配合而增加处理的难度,削弱了税收法规的刚性,使得偷逃税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二)增值税案件的特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依然严重。据统计,2003年,全省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9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形式主要是假票真开、真票假开、以少开多、请他人虚开、代开以及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居多。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国税稽查部门查处的主要案件,有的地方仍呈上升趋势。2004年一季度,全省107件税务大要案件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达44件,占41.1%,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154份。“金税工程”二期全面开通,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开具和抵扣后,犯罪分子已将犯罪的目标逐渐移到可以抵扣税款的“四小票”上。  2、作案速度快、手段疯狂。检查发现一些涉案的商贸公司开业同时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快速虚开或倒卖。如南京一户涉案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安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后,短期内虚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千份,涉案金额达亿元。无锡一户涉案商贸企业一个月内就领购了64本专用发票,均用于倒卖。  3、犯罪活动趋向于网络化、团伙化。涉案企业骗购的发票多数不是直接联系受票方后虚开或倒卖,而是倒卖给中间人或经中间人授意开具,有骗购团伙,有中间人团伙,有发票变造团伙,分工明确,形成了一定的犯罪网络。  4、案犯警觉性高,反侦查能力强。犯罪嫌疑人作案防范意识强,用伪装的法人代表身份在台前活动,真正作案主谋不直接露面,一般都是请外聘人员到税务机关购票、抄税、申报,作案人员单线联系,作案完毕便转移,稍有风吹草动就逃走,并销毁发票存根联、记帐联及有关会计资料,给案件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5、民营企业偷税、逃税发案率高。去年,全省国税机关对1465户民营企业进行了检查,对其中的1285户进行了立案,发案率高达87.7%,查补税款4660万元,罚款2736万元。随着近几年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营、集体企业的比重有所下降,私营企业发展迅速,私营企业偷税面不仅在扩大,而且金额也在不断增大。今年一季度107件案件中有37起案件是涉及个体、私营企业,占总数的34.6%.有的地方政府过多的考虑了投资环境,致使民营企业投资者有持无恐,无所顾及,胆子越来越大。  6、集贸市场、加油站偷税较为普遍。2003年,全省对4825个集贸市场、加油站进行了检查,对其中的4237个进行了立案,发案率高达87.8%,查补税款3205万元,罚款1816万元。  7、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协查、群众举报居多。今年1-4月份查处的107件案件中,有11件是由发票协查发现线索的,有44件是群众举报提供的案源,二者占案件来源总数的51.4%.今年与去年同比大要案件呈上升趋势。  8、取证难度增大。由于偷税人偷税手法多样且又有隐蔽,取证难度较大。特别是举报案件,举报人所反映的大多是以前发生的事件,在时间跨度,企业变动、人员流动、资料遗失、短缺等原因,稽查很难取证。同时,由于偷税人设置二套帐、账外经营等问题,一般均存在账簿不全、账务混乱的情况,给税务稽查的取证、审理、定性带来很大难度。  (三)作案的手法。  1、实现销售收入不申报。实现销售收入不申报,隐瞒销售收入是偷税的主要手法。吴江某电器有限公司2002年度仓库进销存日记账中记载当年销售手机46254台,而2002年凭证记载手机销售量为43460台,未申报销售2794台。未申报手机销售收入406.23万元,少申报增值税69.06万元。常州某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私人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8月至2003年11月瞒报销售收入593.36万元,少申报增值税97.86万元。  2、销售不开票,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他们偷税的主要手段是销售不开具发票,有的收入不按规定入帐。从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到发票的取得、使用和账务处理,偷税问题无所不在。从查处的举报涉税案件看,纳税人违法事实一般比较隐蔽,如果没有知情人的举报,则很难发现问题。  3、采取现金交易、帐外经营偷税现象突出。现金交易、帐外经营,主要表现为开具收款收据,销售不入帐或进行帐外经营,其隐蔽性较大,给税收检查带来了很大难度。但是,常州市稽查局开展的打击帐外经营专项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常州市稽查局查处的21起案件中,有13起是涉及帐外经营的,占61.9%.设置两套账,进行账外经营、体外循环的情况明显增多,现在就账查账已很难发现问题。常州某卷烟专卖连锁有限公司2001年3月至2004年1月,采用销售收入不入帐,存入个人储蓄帐户等帐外经营方式,合计取得销售收入3496.33万元(含税),未申报纳税,偷税508万元。  4、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偷税、骗税。采用大量外地手工版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致使企业税负异常偏低,一般只有千分之几,虽然按期申报,但只缴纳少量的税款。2002年以来,全省查处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案件252件,涉及税款2760万元。  5、从骗购电脑版专用发票转向骗购手工版专用发票。2002年,南京查处的4起案件均以骗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为主。2003年,无锡、南京、徐州发现的增值税案件,骗购的全是手工版专用发票,因电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开具的具体情况在金税工程四个子系统中均有记录,倒卖后会形成失控票经协查系统反映出来,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犯罪嫌疑人很难谋取较大利益;而手工版专用发票游离于金税工程管理之外,不易被税务机关发觉,案发后易销毁相关资料,不利于税务机关查处。  6、从零申报、负申报转向低税负率正常申报。2002年,南京查处的4起增值税案件涉案企业多数是零申报或负申报,实际税负率仅万分之几,而无锡查处的涉案企业均有一定的税负率,保持在0.7%左右,和同行业的税负率相差无几,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这样的案件税务机关不易发现,致使犯罪嫌疑人有较长的作案时间。  7、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虚开转向直接倒卖。涉案企业骗购发票后多数是自己虚开给需票方,有的甚至将抵扣联和发票联进行再加工,如千元版票改成万元版票(洗去并修改发票字轨号,在千元栏前加上万元栏),江苏票改成深圳票(洗去票中含有江苏字样的抬头和监制章以及发票印制厂家和发票字轨号,改成深圳的抬头和监制章以及深圳的发票字轨号和海南印钞厂),即使是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协查,受托方税务机关多数是以查无此票或查无此户回复,而无法深查发票的源头。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严格税务日常管理。一是要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对关键的证件、资料要进行实地查验。二是要加强账簿、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要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和处理办法,以及会计核算软件,要求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三是要拓展多种信息的渠道来源,建立经济活动信息网络,对各种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掌握经济发展的动态变化,对有疑点的企业应有及时进行实地核查,防止出现偷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四是要严格审批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审查,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财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进行审查。对于帐制不健全、财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五是加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的完税凭证等可抵扣凭证的管理。对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的完税凭证等,不定期地实施抽样协查,预防犯罪分子偷税的新路径。  (二)严格对“四小票”管理,加紧对“四小票”案件的查处。2003年来,偷税犯罪分子已将犯罪的目标转移到可以抵扣税款的“四小票”上,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有超前意识,要建立和完善“四小票”的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4 ] 20号)的要求,认真切实做好“四小票”的案件的查处,切实扼制犯罪分子利用“四小票”进行偷税犯罪的势头。  (三)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稽查手段。针对增值税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的特点,应改进传统的税务稽查方法,努力创新稽查方法,创新稽查手段,有效打击涉税犯罪活动。在检查工作中要做到“四结合”:即实地检查与调账检查相结合、账内检查与账外查证相结合、账面检查与逻辑分析相结合、进销项检查与成本检查相结合。同时,加强对外围情况的调查和银行账户资金结算情况的检查。对一般的涉税犯罪案件,采用内查外调的方法收集证据资料,力争一点突破,以点带面,进而争取争取全面突破;对于重大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要争取公安机关及早介入,先控制犯罪嫌疑人,为案件查处提供先决条件。  (四)实行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积极性。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各种行形式的偷税活动,充分调动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公、检、法的做法,推行办案奖励机制,制定稽查人员奖惩制度,以鼓励、表彰在查案中的有功人员,通过此办法激励稽查人员在反偷税工作中的竞争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同时,要加大考核力度,把稽查经费分配与查处税务大要案件挂钩,多查多得经费,激励大家多办案、办大案。  (五)加强部门配合,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地税、海关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实现优势互补,尤其要注重借助公安机关的手段,对增值税案件进行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和经济秩序。对涉嫌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案件,应迅速向公安移送,以便及时控制、获取有关书证、物证和重点嫌疑人员,以利于查处工作的进展。国税、公安、地税、海关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使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发挥出整体优势,保障对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打击。  (六)落实公告制度,及时曝光偷税案件。加大税务大要案件的曝光力度,特别是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应及时予以公告。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案说法,严厉打击偷税者的嚣张气焰,达到查结一批、惩治一批、曝光一批,教育一批的目的,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有效遏制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种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更加尖锐,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人员、装备、经费支出等各方面,给予重点加强和支持,把查处税务大要案作为稽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从多方面着手,积极预防和扼制增值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加大稽查力度,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做到双管齐下,预防和打击并举,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税收秩序,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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