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5-02-15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和2月10日九个部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九个部门制定了《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

  一、审核清理总体要求

  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和2月10日九个部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清理范围、程序、目标和时间,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A类企业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号)进行审核清理;B类企业按照本方案,以及《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附件1、2、3)要求进行审核清理。

  二、审核清理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3月10前):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二)企业自查阶段 (3月15日至3月30日):组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依据商办秩函[2012]125号(可在商务部网站下载各类表格),生猪定点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表格,以及附件2标准进行自查,并完成审核清理自查,并将《申请书》以及符合条件的《自查表》报所在地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初审阶段(3月30日至4月30):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和《自查表》后,会同畜牧、环保有关部门对申请审核换证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审核人员须对照《审核表》项目逐一审核,确认符合条件标准的,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四)审核验收阶段 (5月1日至6月30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畜牧、环保等部门对申请审核换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确认后,加盖公章。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换发定点屠宰资格证、取缔定点屠宰资格或责令限期整改的明确意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全套材料一式2份(包括地县两级《申请书》、《自查表》、《审核表》)上报省商务厅备案。企业限期整改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企业重新自查并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五)交叉检查阶段(2012年5月至6月):省商务厅将组织市(州)商务部门交叉检查,现场抽查发现上报材料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及时纠正,要求该市(州)重新开展审核清理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审核清理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生猪屠宰加工业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生工程,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严格审核,将审核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屠宰行业管理的头等大事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环保等部门采取联合审核清理,结合本地压缩定点屠宰企业规划,严格把关,严禁走过场、走形式,杜绝“只换证、不审核”的现象,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成立审核清理领导小组。为加强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四川省商务厅会同经信委、环保厅等九部门成立了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商务厅分管厅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处;市(州)、县(区、市)也要成立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州)、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部门要牵头,联合召开县(区、市)相关部门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动员会,制定审核清理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工作,对照标准组织现场审核检查,确保审核换证屠宰企业全部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要求,达不到审核清理标准企业,决不换证。

  (三)严格把关,全面清理整顿屠宰企业。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畜牧、环保等部门,按照审核清理标准、审核程序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审核清理,对每一个生猪屠宰企业建立一个档案,逐项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应签署和盖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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