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5-02-15
各区县商务委、有关企业: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经修订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市商务委依据新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对《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京商流通字[2007]2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9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和密码,应当向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书。
(二)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三)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见附件2、3)。
(四)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见附件4)。
(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见附件5)。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符合要求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需提交)。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特许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十二)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9份特许经营合同。
(十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十四)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十五)市商务委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六条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须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填报备案信息。
第七条特许人应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委申请备案。
第九条市商务委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企业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告。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市商务委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市商务委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7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条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务委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一条特许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市商务委报告。
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委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市商务委收到司法机关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市商务委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2007年8月31日发布的原《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京商流通字[200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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