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来源:作者:日期:2014-07-1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制定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根据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发布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问题及分支机构预征率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分支机构(名单详见公告附件)。  三、主要内容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3%。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