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嫦娥三号” 军工企业享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荣彩日期:2014-02-11字号[ 大 中 小 ]   12月2日“嫦娥三号”探测器成功发射后,媒体报道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嫦娥三号”提供了运载火箭推进剂;某特种微电子有限公司为运载火箭和“嫦娥三号”卫星提供了小功率结型场效应晶体管;某电子有限公司为地面发射测试控制设备提供了电容器。有人向税务机关咨询:为探月工程生产元器件,是否有税收优惠?  根据现行政策,没有针对探月工程元器件提供厂家的专项优惠。但如果航天工程设备由军工企业制造,可享受军工企业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货物和劳务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规定,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工系统企业最初是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但这五大军工总公司后改组为10个军工集团公司,再又扩展到12家,后又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其主管部门也屡有变化,原电子工业部现在是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原国防科工委的大多数职能现划归工信部下属的国防科技工业局,但对军工企业的此项优惠一直延续了下来。  因此,军工系统企业如果制造发射火箭,探测卫星,月球车,航天测试、遥控设备等,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工系统企业证明或代号,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并经工信部审核鉴证盖章,据此享受免征优惠。  此外,军工系统企业经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三家企业不在军工系统企业之列,非增值税优惠主体,即使销售元器件给军工厂,也不能免增值税。  虽然没有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却有较大优惠空间。企业产品能用于“嫦娥三号”,说明科技实力雄厚,产品科技含量高。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能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要同时满足6个条件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应重点关注其中的硬性指标: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 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此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赋值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值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赋值20分,成长性指标赋值20分,这4项要评价达到70分以上。  如果企业的研究项目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之内,还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