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司机加班费开具何种发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韦力军 富勇日期:2013-11-22字号[ 大 中 小 ] 从今年8月1日起,全国实施“营改增”,租赁车辆应纳增值税。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一家租车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为租赁费,税率17%。这是租车的费用,每个月是固定的。另付司机加班费,该公司开具了税率为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为服务费。该公司称,税务机关给他们核定的有17%和11%两个税率,其中11%的只能开普通发票,有这样的规定吗?司机加班费能否与有形动产租赁费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分两行填开? 该公司遇到的情况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规定,(一)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租赁公司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给该公司。对只提供车辆不配备司机,一般纳税人按有形动产租赁17%税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既提供车辆又配备司机的,按交通运输业依11%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对只是让司机提供驾驶服务而收取费用(包括加班费)的,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开具营业税服务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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