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高校毕业生创业仍享税收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同爱 陈荣彩日期:2013-10-11字号[ 大 中 小 ]   小王是一名大四的学生,像其他几个同学一样,投出的简历都没什么回应。大家一商量,萌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但他们听说,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了,担心国家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有什么变化。于是他们来到税务机关咨询。  税务人员老李告诉他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9条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条第三款特别指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这就意味着必须在毕业当年开始自主创业,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且,该文件第四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从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行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仍能享受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衔接,该文件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9条第(十四)项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列举范围内的服务(除广告服务外),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象同样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审批截止期限同样为2013年12月31日。优惠内容和财税〔2010〕84号文件是一致的。  老李提醒小王和他的同学们:即使在8月1日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只是在部分行业推行。因此,自主创业要弄清楚主体税种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比如说,如果从事餐饮业,就没有改征增值税,仍然是应征营业税的服务业,享受优惠仍然要由地税机关审批。如果从事动漫设计,则是文化创意服务,改征增值税了,享受优惠政策就由国税机关审批。  还有一个细节性的问题,就是如何获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对这一问题的表述基本相同,只是把“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表述为“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