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先出版后连载 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雅平日期:2013-10-0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地税局接到作家韩某的电话咨询。2013年韩某出版一部长篇小说,1月取得预付稿酬2万元,2月小说正式出版,取得稿酬2万元;同年3月起该小说在一家晚报连载100次,每次稿酬420元,共获得小说连载稿酬4.2万元,小说作品先出版后连载,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作家韩某出版长篇小说以及在报刊上发表小说作品都应该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应由出版社与报社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作家韩某的长篇小说先出版后在晚报连载的,应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出版长篇小说分笔取得的稿酬,均应该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分别由出版社与报社在支付稿酬时代扣代缴。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因此,作家韩某出版长篇小说应由出版社代扣代缴的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1-20%)×20%×(1-30%)=4480(元)。小说连载应由报社代扣代缴的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2000×(1-20%)×20%×(1-30%)=4704(元)。韩某长篇小说先出版后连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4480+4704=9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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