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华兰日期:2013-09-27字号[ 大 中 小 ] 某人购房合同时间和正式购房发票时间相差近两年,契税的缴纳应以哪个时间为准?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也就是说,确定契税缴纳的时间,首先应当以“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进行判定,如果没合同,则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两者都有时,以省、市明确的“孰先的原则”进行判定。例如,《吉林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117号)就规定,购买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的签订日期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孰先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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