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标后不认定有涉税风险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永峰日期:2013-09-05字号[ 大 中 小 ] 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检查发现,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了一般纳税人标准,采取故意隐瞒销售收入的方法,逃避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检查核实后,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该纳税人不仅补缴了少缴税款,还被处以罚款。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9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有一些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不愿意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采取故意隐瞒销售收入或申请注销等方法逃避认定。 为了加强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的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行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即: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标或超过了一般纳税人标准后,一定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防范销售额超过标准后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税务人员在补征税款和处罚的同时,一定要告知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巡查管理,防范征纳双方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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