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免征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条件限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文裕日期:2013-08-30字号[ 大 中 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下称车站)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要求符合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在此,笔者提醒纳税人,车站免征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条件限制。 财税〔2013〕20号文件*9条规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车站,必须是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自己的运营用地。其中,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和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和生产辅助用地。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如果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是租赁的,或者是非运营用地,则不能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比如,某县公交站为延伸服务范围,租用某公司1200平方米的广场作为终点站停车场地,那么这块广场就不属于该公交站享受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运营用地。 财税〔2013〕2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车站,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还要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也就是说,未经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或是未能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车站,不能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财税〔2013〕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车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及时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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