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销毁的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纪宏奎日期:2013-07-1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有公司因生产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依法强令自行销毁。该公司咨询,被执法部门依法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其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笔者分析,对产品(或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自行销毁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货物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对企业产品因质量问题(因“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的除外)而自行销毁,其进项税应当允许抵扣。但对被执法部门依法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所以,对被执法部门依法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进项税,不论是否为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损失,其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或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货物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均不允许抵扣。但该规定是否仅适用试点地区,目前尚未明确。不过,从政策出台的初衷来说,应当适用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但对被执法部门依法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损失(包括进项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