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抵税收入如何作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叶春苗日期:2013-07-05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以在用一辆市场价20万元的小汽车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生效。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了限缴、告知,由于各种原因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提供担保的小汽车进行拍卖,拍卖价款15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以拍卖收入支付了拍卖费用,办理了税款、滞纳金入库手续,企业自愿抵缴了罚款,余款按规定时限退还企业。企业办税人员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怎么处理此笔业务? 根据《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2号)第六条第七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计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因此,此笔拍卖收入15万元应该并入该企业当月销售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由于拍卖的标的物是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此笔拍卖所得应缴纳增值税:150000÷(1+4%)×2%=2884.62(元)。 由于小汽车拍卖收入低于原值,给企业带来资产损失,此笔资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企业可以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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