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后取得的电费和运输发票如何抵扣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朱光煜日期:2013-04-10字号[ 大 中 小 ] 某企业属于仓储服务行业,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将执行“营改增”试点。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试点后企业取得的电费发票和运输发票如何抵扣?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所以,该企业取得的电费发票用于应税服务的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全额进项抵扣。 对于取得的用于应税服务的运输发票需分以下几种情况:一、取得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抵扣。二、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从非试点地区取得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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