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转移债权债务,转让产权是否缴营业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松土日期:2013-02-21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F公司与另一家企业商定并签订协议,F公司将企业全部产权作价3000万元转让给对方,但对方对F公司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不予接收。这种转让行为要缴营业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不征收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果企业只把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而没有把与该实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进行转移的,对其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  所以,F公司的转让行为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该缴纳营业税。 另外,根据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相关文件规定,产权转让中涉及的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转让行为,还应当征收增值税。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