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行权时价格差额可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覃涛日期:2012-10-18字号[ 大 中 小 ]   某上市公司2009年7月1日向中层管理人员每人授予了500股股票期权,规定这些管理人员从该日起只要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就可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这些股票。今年7月5日,公司有75名中层管理人员选择行权,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9.8元。公司财务人员询问,对这笔业务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股票期权属于股权激励的一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中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该公司7月5日有75名中层管理人员选择股票期权行权,行权时股票公允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为(9.8-5)×75×500=180000(元)。按照第18号公告规定,这180000元价格差额可以作为当年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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