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置机动车应以发票所载日期缴税来源:作者:王雅平日期:2012-10-17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大连市中山区地税局接到了纳税人吴先生的来电咨询。吴先生于2012年5月在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排气量为2.4升的小轿车,购车款一次性全款支付,同时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提车时发现车身有轻微划痕导致提车时间拖后,直到2011年7月4S店才与吴先生办理了交车手续。吴先生来电咨询,他按照实际取得汽车的时间开始缴纳2012年的车船税是否正确?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九款规定,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因此,对于实际取得车辆的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吴先生应该以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从2012年5月起计算其购买机动车当年的应纳税额。吴先生2012年应纳车船税额=900÷12×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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