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随厂房出售的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淑英日期:2012-09-11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从事棉纱生产业务,准备转让一栋厂房,一并出售厂房内单独记账的通风设备,厂房转让价800万元,通风设备售价100万元。对出售通风设备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公司财务部对此意见不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据此,上述公司与厂房一并出售的通风设备如果属于不动产,要缴纳营业税,否则缴纳增值税。那么,通风设备是否属于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可见,上述公司的通风设备在以上所列举的范围中,应认定为“不动产”的范围,其以厂房为载体,虽然在会计上单独记账,但已作为厂房的组成部分,随厂房一并出售,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除以上列举之外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才属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例如,上述公司随厂房一并出售的附着物如果还有纺纱机器,因其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不动产范畴,对出售的纺纱机器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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