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费用可否当年扣除来源:作者:顾培龙日期:2012-09-12字号[ 大 中 小 ] 一家生产染料的化工企业,2011年11月外购一批材料。合同约定,该公司收到材料后先付货款的70%,余款在全部材料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清并开具发票。当时正值年底,该公司资金紧张,只付了50%货款,到2012年2月10日才全部付清,并于当日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在年底时从销售成本中结转了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220万元,并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中作了税前扣除。但这部分外购材料发票在当年并没有取得。那么,2011年发生的材料成本费用,在2012年2月取得发票,这部分材料成本支出能在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在2011年度发生的220万元外购材料成本费用虽然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只要这部分支出发票在2012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即使发票开具的时间不是2011年,也可以在2011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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