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海域使用权如何纳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唐永锋 孙彤日期:2012-07-03字号[ 大 中 小 ] 王某于2011年1月以3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大连某海域的10年使用权。取得该海域使用权后,王某没有在该海域进行渔业养殖作业,也没有在该海域建设相关设施。本月,王某准备将该海域使用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一家公司,已经与其签订了《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并准备向大连海洋与渔业局的相关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变更申请。王某的该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同时该文件规定,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该文件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同时,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因此,王某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应缴纳营业税50万元×5%=2.5(万元)。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转让海域使用权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情形相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采矿权时连同矿井等其他财产一并转让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本例中王某仅转让海域使用权,没有转让与该海域使用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所以该转让行为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1-20%)×2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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