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已使用资产再销售可否简易征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高培林 赵新贵日期:2011-05-20字号[ 大 中 小 ] 2009年,甲公司将一台已使用设备以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A公司,甲公司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0.96万元[50÷(1+4%)×4%÷2].2010年10月,因集团经营战略调整,A公司又将该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集团外乙公司,三家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A公司向乙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并按简易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0.77万元[40÷(1+4%)×4%÷2].但税务部门的意见是,A公司销售该设备不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而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A公司之所以按简易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原因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A公司认为,甲公司销售该设备适用的是简易征收办法,自己在购进该设备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没有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也应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税务人员则认为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理由是:一、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下列项目: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9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A公司购进该设备未获得进项税额抵扣,是因为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而并不属于条例第十条中的任何项目,所以A公司不能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适用简易征收办法。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甲公司该项设备是2009年前购进的,因此,其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处理是正确的。虽然该设备已经甲公司使用,但对于乙公司而言,属于2009年新购进设备,因此不能适用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而只能根据该文件第四条*9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A公司开具给乙公司的普通发票金额40万元是含税额,因此按适用税率应缴纳增值税5.81万元[40÷(1+17%)×17%],确认收入34.19万元(40-5.81)。而乙公司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也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含税额40万元确认即可。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