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应准确计算成本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丽芹日期:2011-04-12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在对外投资期间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但居民企业在股权转让时,如果转让收入中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的股息收入或者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留存收益中所占份额,是否可以视为未分配股息享受免税政策?这部分份额是否可以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按实际所取得的收入作为转让收入,同时只能按第七十一条规定扣除股权取得时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明确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即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同时,对于企业在股权转让时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不能扣除。此外,在股权转让定价时,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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