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的礼品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魏民日期:2011-04-07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介绍 一个税务沙龙主题是讨论绝大多数企业的礼品支出都按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处理的背景下,电信业的礼品支出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据了解,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是国内目前三大全程全网移动通信业务的运营商。为了拓展市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每年上述企业都会开展一些促销活动,如赠送用户一定时长、流量或使用费额度的业务,赠送SIM卡、手机和有价物品等实物业务。对于此类性质的促销支出,应作为哪一种性质的费用支出?沙龙上出现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电信运营商无论为何种目的支付的款项,均是在手机用户购买话费服务时或享用了通话的权利后,企业所给予的一种无偿赠与,属于“买一赠一”的性质,是与企业经营活动密不可分的业务支出,是一种商业折扣。只不过这种商业折扣并没有直接体现在话费的价格上,而是一种实物的赠送,是一种实物折扣,应该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可以在税前全额抵减营业收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企业为了开拓市场,提高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的份额采取的上述两种促销活动均是企业的无偿赠送支出,它不符合商业折扣“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扣除”的概念,其实质应属于购进礼品无偿赠予用户,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列支,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如果将企业赠送礼品的支出算作折扣的话,将会侵蚀国家税基。 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要想搞清楚上述哪一种观点正确,首先要弄清楚商业折扣和买一赠一的概念及区别。按照《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释,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而买一赠一是指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赠品的销售收入。因此,从本质上讲,折扣是商品销售价格的净扣除,买一赠一则是低价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其中的“赠品”实质上并不是无偿的。 那么,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三大运营商特有的促销活动支出究竟属于商业折扣还是买一赠一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列举的收入分类,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业务所取得的通话、漫游、语音增值等业务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既然是劳务收入,那么它与商品销售收入有着本质的区别,既不是实物折扣,也不是买一赠一。电信企业特有的促销支出不管表现为存话费时送的实物,还是按照用户年终积分回馈的实物,都没有从用户的话费收入中直接扣除,本质上属于为维护客户关系而赠送给用户的礼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也明确了这一点。因此,三大运营商为开展促销活动而产生的支出,属于一种具有业务招待性质的业务支出。 业务处理 对于此类性质的业务支出,企业应如何处理呢?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精神,涉税业务的经济性质是判定如何对其进行税务处理的核心因素。无论给用户送加油卡还是手机,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然后,将向用户赠送礼品的支出在企业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按发生额的60%据实扣除,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和带有宣传字样赠品支出,则应在企业广告宣传费中列支。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上述促销活动无可厚非。无论是电信业,还是金融保险、商业零售、生产制造、建筑安装等不同行业,每年都会发生数额不菲的赠送支出。尽管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但若以行业特殊性为由,在对待“折扣”这个问题上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不仅税法的严肃性将打折扣,整个市场经济的公平、良序发展也会受到严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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