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丢失如何换领新证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某单位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要求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相关证件、资料,在11月底以前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但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于今年8月底不慎遗失,请问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换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因此单位遗失税务登记证,在履行完声明作废等程序后,可予以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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