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过期未提供核销单的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登林 吴菲 周建新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出口企业的会计问笔者,该公司有一笔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预计收汇日期已满,但由于国际贸易纠纷问题致使货款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5天未能收汇。因此,当地国税局通知该出口企业要将原来已经办理的退税款补缴入库,该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很不能理解。 其实,国税局是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的规定。该《通知》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因此,当地国税局对该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5天还收汇,从而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已退税业务进行补征税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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