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畜牧业来源:作者:日期:2012-04-20字号[ 大 中 小 ]   1.3 畜牧业  1.3.1 增值税  ◎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6]73号  1.3.2 营业税  ◎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1.3.3 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牧草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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