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之设计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2-01-04字号[ 大 中 小 ] *9节 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0年第6号)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包括文化创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4、是否已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声明; 5、获利年度声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时,提供认定小组下发的年审合格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操作流程:上述项目不需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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