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10字号[ 大 中 小 ] 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合同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2、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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