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问:劳动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财税[1994]1号)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财税[1994]1号)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财税[1994]1号)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仅指城镇集体性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财税[19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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