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行业流转税税收筹划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景云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目前汽车经销行业经销方式灵活多样,如有的汽车品牌由经销商购进后自己销售,有的品牌以收手续费提供代购服务等多种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第026号)明确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对代购货物行为,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若纳税人能按会计和税法规定要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且纳税人符合代购的条件,则可以对经销商兼营业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代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避免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全一并从高征收增值税,减少税收负担,同时根据税法规定,汽车经销行业则可对其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税收筹划,对经销高销售汽车业务和代购业务分开核算,对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对代购行为缴纳营业税(代理业5%),从而经销商可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中进行选择,做到游刃有余,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5利润。一、正确把握销售汽车和代购汽车的利润平衡点,当自己购进并销售货物利润大于代购汽车利润的,则采取自己购进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当对代购汽车业务利润大于销售利润的,则采取代购方式销售,缴纳营业税。 例:某经销商从厂家购进轿车一部,价格为10(不含税)万元,同月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则经销商应纳增值税(11-10)*17%=1万元,若该经销商采取收入10(不含税)万元按10%收取手续费代购,手续费收入为1万元,则缴纳营业税10*10%*5%=0.05万元,在同等条件下相比较,代购服务利润更大,因此,应选择代购服务。若该经销商采取收取按6%收取手续费代购,手续费收入为0.6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6%*5%=0.03万元,两者利润相比,采取购进销售方式利润更大,应采取购进销售。二、慎重筹划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按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取到的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经销商之间可采取互相为对方购车人提供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从而两个或多个经销商对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从缴纳增值税转向缴纳营业税,因增值税按服务收入/(1+17%)*17%税率征收,而营业税按服务收入*5%征收,从而少缴流转税的目的。如经销商甲将其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交由经销商乙,同时经销商乙将其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交经销商甲,服务价格一样,但经销商甲、乙只需就取到的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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