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选择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004年准备购入一台设备出租给国内甲企业,并于当天运抵甲企业,购进该设备价税合计成本500万元,并支付安装调试费用20万元。  该公司拟采用以下两种方案购买设备:  方案一:2004年1月1日,该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取得6年期贷款400万元,年利率8%,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利率为6%,另用自有资金120万元支付部分货款和安装费。  方案二:该公司全部采用自有资金支付货款和安装费。  该公司每年的其他费用支出为20000元(无利息支出外的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另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9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的利息可以按实际数全额扣除。为了便于计算,未实现的融资租赁收益采用直线法分摊,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租赁合同规定:起租日即设备运抵A企业当日,即2004年1月1日,自起租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万元,租期5年,租赁期满,A公司享有优先购买设备的选择权。购买价格为10000元,估计到期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5万元。预计租赁到期后,设备所有权转移。企业所得税率假设为33%,我们作如下分析:  以方案一租赁,融资租赁设备入账价值5000000+200000=52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每年支付的利息为:  4000000×8%=320000(元)  每年未扣除利息前的营业额为:  (1500000×6+10000-5200000)÷6=635000(元)  则每年应纳的营业税为:  (635000-320000)×5%=15750(元)  每年应纳所得税为:  (635000-15750-20000-4000000×6%)×33%=118552.5(元)。  为了更科学地分析方案的效果,需要分析净现金流量。  *9年年初的净现金流量为:  4000000-5200000=-1200000(元);  *9年至第五年末的净现金流量为:  1500000-15750-20000-320000-118552.5=1025697.5(元);  第六年年末净现金流量为:  1500000-15750-20000-320000-118552.5+10000-4000000=-2964302.5(元)。  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为:  -1200000+1025697.5×3.993-2964302.5×0.63=1028099.54(元)。  以方案二购入,因不能扣除利息,每年营业额为635000元;  应纳营业税:635000×5%=31750(元);  每年应纳所得税为(635000-31750-20000)×33%=192472.5(元);  *9年至第五年年末的净现金流量为:  1500000-31750-20000-192472.5=1255777.5(元);  第六年年末净现金流量为:  1500000-31750-20000-192472.5+10000=1265777.5(元)  其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为:  -5150000+5275187.5+837973.71=963161.21(元)。  根据以上的计算比较可知,方案二要比方案一多缴营业税16000元(31750-15750);多缴企业所得税73920元(192472.5-118552.5);且方案二的现金流量的净现值比方案一少64938.33元(1028099.54-963161.21)。因此,应该选择税负轻以及现值比较大的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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