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说明]华英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2002年1月将1000平米办公楼租给海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金160元/平米(含水电费),租金160000元/月。1月份海峰公司用电8000度,华英公司从供电局0.50元/度购进,水2000吨,购进价1.30元/吨。  [税法规定]  营业税=160000×5%=8000元;  房产税=160000×12%=19200元;  ∑8000+192000=27200元。  华英物业公司虽是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其购进的水电进项税不得抵扣。  [筹划技巧]  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分别核算、单独账务处理。  经财会人员计算,新合同的价格分别为:水1.80元/吨,电0.70元/度,房租142元/平米。  租金收入:营业税=1000×142×5%=7100元;  房产税=1000×142×12%=17040元:  水费收入:增值税=2000×(1.80-1.30)×17%=170元;  电费收入:增值税=8000×(0.70-0.50)×17%=272元:  税∑7100+17040+170+272=24582元/月。  前后相差:27200-24582=2618元/月,  年少缴税:2618×12=31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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