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心出错怎能算失误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荣彩,张伟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当地一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2003年度营业额为60万元,所得税申报表反映经营亏损5万元。但查账显示,该加油站2003年度招待费列支1.74万元,多列招待费1.44万元(1.74-60×5‰);加油站总开办费30万元,当年分摊开办费8万元,多摊开办费2万元(8-30/5)。 税务机关在稽查完结后作出处理决定: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44万元(1.44+2),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关于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该加油站处以3000元罚款。 该企业要求按计算失误处理,免予罚款处罚,遭到税务机关的拒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开办费分期扣除的期限不短于5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3条规定了营业额在1500万元以下时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不超过5‰。对此,税企双方都非常清楚。因而,调增该加油站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其当年亏损。 企业多列税前扣除,究竟是计算失误还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关系到对企业如何处罚。如果按计算失误处理,《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但并未规定要处以罚款。如果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罚款成为必须的处罚内容。 在本案中,企业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为按“计算失误”处理是不可行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1条明确规定:“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本案中,企业在税前扣除时,对招待费有多少扣多少,对开办费分摊任意确定数额,显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企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无论如何也不能归为计算错误的失误。由于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仍然亏损,没有造成少缴税款,因而不能认定为偷税。虽然当前没有少缴税款,但扩大了当期亏损,而企业亏损可以在将来5年内冲减利润,这就为将来少缴税款提供了可能。 尽管该企业没有伪造、变造账簿,没有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且会计核算真实,但其纳税申报并不真实———扩大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扩大亏损,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高顿教育 2015-01-15 16:09:05
-
物业管理公司转租房产偷逃税稽查案例 高顿教育 2014-12-23 14:50:35
-
典当公司虚列会议费和、咨询费偷税案例 高顿教育 2014-12-23 14:49:37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不统一稽查案例 高顿教育 2014-12-23 14:48:39
-
票货分离:锰业公司逃税稽查案例 高顿教育 2014-12-23 14:46:39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