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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英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关于社会救济的法律,成为各国现代社会救济事业的开端。
一、伊丽莎白济贫法的概念
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颁布济贫法,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英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关于社会救济的法律。伊丽莎白济贫法正式承认政府对济贫负有责任,并建立了初步的救济行政制度与救济工作方法,成为各国现代社会救济事业的开端。
二、伊丽莎白济贫法的提出背景
16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及圈地运动导致农村破产,迫使众多农民背井离乡沦为流浪汉,失业现象日益严重,英国的工业革命时期受到贫困问题的严重挑战。
为了应对与这一挑战,英国政府于1601年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福利性质的法案,史称伊丽莎白济贫法。该法令推动了英国社会福利的制度化发展,并建立了初步的救济行政制度和救济工作方法,国家救助工作制度逐渐具体化与法制化,推动了英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内容
1、规定每一教区每周应向地主征收济贫税。
2、规定贫民救济应由地方教区举办,每一教区设立监察员若干人,中央政府设立监督人员。
3、规定凡有工作能力的贫民必须参加劳动,不得行乞游荡,以工作换取救济(这可看做以工代赈的发端)。教区设贫民习艺所,配给原料及工具,强迫有劳动能力者从事生产。
4、对不能工作的贫民,如患病者、老人、残疾人,实行救济。救济工作分院外与院内两种。对有家庭者给予家庭补助,使其回家从事生产(院外救济);对无家可归者实行院内救济。
5、规定人们对贫穷亲属负有救济的义务。教区即公共救济机构仅在贫民无法从其家人或亲属处获得帮助时,才给予救济。
四、伊丽莎白济贫法的意义
1、指出了政府对社会救助负有责任,并应当直接参与社会救助的组织工作;
2、确定了助人自助的观念,要求有劳动能力的乞丐从事劳动;
3、规定了由专业人员从事济贫救助工作,这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奠定了基础;
4、济贫法的提出,为院外救助提供了新思路。
本文内容整理自《社会工作概论》等参考书籍及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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