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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宪法学考点国家机构之国务院
  我国的国务院是高行政机构,在各国的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也是重要的考点。西方放很多国家宪法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对高国家行政机构的组织、职权、行政与立法的关系给与了详尽的规定。我国的国务院组织体制是1954年宪法确定下来的。在此之前,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叫政务院。国务院又叫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人员构成有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实行总理负责制,这也是行政管理高效的然要求。宪法中规定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常决定,确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国务院根据宪法精简机构的原则,提出机构改革和反对官僚主义和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为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采取税收制度改革的措施,为防止生态恶化,保护水土资源等,行政措施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的专属职权。
  此外,国务院还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提出讨论议案、规定各部委和各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领导他们的购买合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等。当然,国务院是国家事务的大管家,还应当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与城乡工作,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嘉华生育工作,还会涉及到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国防建设、民族事务、华侨管理等等。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专利局等,部门繁杂,近几年有很大的变动和调整,在考试的时候,容易和其他国家机构、地方各机构混在一起考察,需要关注这些主体以及其制定的法律文件,判断其效力,这些题目容易在客观题里面出现,考察其备案的主体,审查的主体,改变和撤销的主体,往往同学们在判断的时候容易出现偏差。一定要从主体出发,厘清他们之间的层级关系和主要职能,这样才能准确判断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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