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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法制史考点唐朝的十恶制度
  “十恶”是包括直接危害皇权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家庭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律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十恶具体指:
  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和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
  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九曰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侵害对象为非血缘的有等级从属关系者。
  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以及亲属内的通奸。
  对犯十恶者处刑的特点是:
  (1)大多处以死刑或其他重刑,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一般要实施连坐。
  (2)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罪处刑没有首从之分,一律重惩。
  (3)贯彻纲常伦理原则,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并依尊卑而同罪异罚。
  (4)对于即使享有议、请、减、赎、当特权者,若犯十恶,也取消一切优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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