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征求意见稿]》,就船舶吨税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公告称,为了贯彻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于2011年12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运行比较平稳、规范,无需进行大的制度调整,按照“税制相对稳定,未来一个时期不需要进行全面改革,可平移上升为法律”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在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上与《条例》基本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并按照立法规范要求对相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调整。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21条,规定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内容。
(一)征税范围。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9条)。
(二)税目税率。船舶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第三条)。
(三)应纳税额。船舶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第四条),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第五条)。
(四)征收机关。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第六条)。
(五)免税范围。具体规定了十种免税情形(第九条)。
(六)征收管理的其他具体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免征吨税的情形。一是实践中有的船舶因清舱、加油、加水、船员生病等偶发性的客观原因必须临时靠泊,这类靠泊并不上下客货,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性、临时性和偶然性,不宜征税,《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规定因清舱、加油、加水、船员生病等原因需临时靠泊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税,并相应在第十条中将因清舱、加油、加水、船员生病等原因需临时靠泊的情形增加规定为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情形。二是警用船舶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一样,均为执行国家特定任务,对其宜予以免税,《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第八项增加规定警用船舶免税。
(二)修改了税收利息的规定。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条例》有关退还多征税款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规定,需要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删除了《条例》有关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规定,参照修订中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加一款规定“税收利息的利率由国务院确定”。鉴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尚未完成,船舶吨税法有关税收利息的规定可能还会调整,以确保与其表述一致。
(三)细化了对游艇征税的规定。为加强对游艇的税收征管,解决部分游艇没有净吨位证明海关难以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条规定“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包括具有机械辅助动力的帆艇),长度在九十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船舶”,在吨税税目税率表备注中规定“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财政部就船舶吨税法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6年11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本文来源:中国高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