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实习生 李昕 通讯员 周征远) 广州实行限购房产政策后,两名买家签了合同后过户不了,拒付中介费被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促成合同即要给中介费,而广州市中院则对两案进行了改判,认为根据购房数量不同等情节,是否应当支付中介费、支付多少应区别对待。
案例1 二套被限 中介讨费未成功
来自广宁县的梁先生并无广州市本地户籍,2011年1月13日,他通过广州市汇河房地产公司(下称汇河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后,梁先生因已购买房产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并以此为由拒绝向汇河公司支付中介代理费。汇河公司于是将梁某诉至海珠区法院。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汇河公司作为经纪方,为梁先生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已履行居间人的义务,梁先生因此应支付中介代理费。梁某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院。
广州市中院则认为,梁先生并无本市户籍,汇河公司在广州限购二套房之前已促成梁先生成功新购一套广州市商品住房,其后限购政策出台,梁先生再购买房屋,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是必然的。而汇河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有将本市相关房屋限购政策告知梁先生,故梁先生称汇河公司故意隐瞒订立合同重要事项的理由成立。
据此,二审判决汇河公司不能请求梁先生支付中介代理费。
案例2 第四套房产无法过户 买家仍需支付中介费
记者获悉,海珠法院有另外一宗同样因限购政策引发的中介代理费纠纷案件,但终审判决却截然不同。
2011年3月16日,梁某娴通过广州市德启房地产公司(下称德启公司)购买海珠区滨江东路一套价值850万元的豪宅,因梁某娴已有三处房产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梁小姐认为,德启公司在没有告知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恶意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导致买卖合同因相关政策无法履行,于是拒绝支付中介费。德启公司将梁某娴告上法庭。
海珠区法院认为,梁小姐所称的限购政策为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德启公司隐瞒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德启公司已实际促成双方签订合同,故梁小姐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义务。梁小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院则指出,德启公司的中介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既无法证明其已向梁某娴告知并要求在合同中执行限购政策,也没有对梁某娴的购房资格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但是,梁小姐在本市已经拥有三套住房,显然属于限购对象,然而梁小姐仍然继续在本市购买住房,有炒房嫌疑,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鉴于梁小姐与德启公司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酌情减少梁某娴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数额,双方合同约定中介费8万元,法院判决只需支付3万元。
中介均未尽告知义务为何判决不同?
据悉,无本地户籍的梁先生是通过同一家中介公司在广州购买第二套房,中介公司对梁先生的情况了解。根据广州版“限购令”,2010年10月15日起,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违反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将不予受理。中介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已将上述政策告知梁先生,有明显的过错。
而因限购令腰斩的豪宅买卖合同中,中介公司同样有未告知的过错,不同的是,买家梁小姐已在广州拥有三套房。近十年,国家连续出台了抑制房价上涨调控政策,限购限贷明显,尽管全国各地地方性限购细则松紧不一,但第三套房以上的住房是明令禁止购买的。在媒体铺天盖地的宣传中,梁小姐得知自己属于限购对象并非难事。在该案中,梁小姐是否隐瞒房产权属不得而知,双方确实均有过错,因此法院各打二十大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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