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网站11月20日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终裁决定自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公告,自今年11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公告明确,对印度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24.6%至57.4%,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吡啶的反倾销税率为47.9%。
商务部网站11月20日还公布终复审裁定,决定自今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
热门资讯
-
创新引领补审计监督全覆盖“短板”之路径浅探 高顿教育 2018-06-28 16:38:21
-
山东将对141户国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高顿教育 2017-08-30 08:52:19
-
CAQ与AAA征“接触审计人员”项目的提案 高顿教育 2017-08-28 10:41:50
-
因审计不当 普华永道被罚510万英镑 高顿教育 2017-08-18 18:01:11
-
审计五洋建设两大违规中兴财光华被警示 高顿教育 2017-08-18 18:00:07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