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税制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
通知规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在现行试点政策的基础上,明确了具体的税目范围、出口政策适用和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等内容。同时,根据前期试点运行情况,调整和完善了相关税收政策。在上述修订的基础上,重新发布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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